受賄罪既遂與未遂標準如何確定
選項:國家工作人員甲收受乙10萬元,當天將10萬元上交紀委,并主動交代了自己受賄的事實,甲成立受賄罪中止。對嗎?劉鳳科的解析說是不成立受賄您好,
一、受賄罪既遂與未遂標準
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應從賄賂是否到手為界。其理由是:
首先,受賄犯罪可分承諾受賄、接受賄賂、行為人謀取了某種利益三個階段。承諾屬犯意表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的交換條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賄賂,才是受賄人追求的直接結果。因此,受賄人收受了賄賂,即意味著實現了犯罪的目的,從而構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據本法規定,受賄罪犯罪構成只需要一個行為一種故意則為齊備,即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行為和相應的故意。至于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響法定的構成要件,因而也不影響受賄既遂的成立。
第三,以賄賂是否到手作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同樣適用于索取賄賂的情況。索賄而未得到賄賂,仍然說明行為人沒有達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關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種認為一經實施索賄行為就構成受賄既遂的觀點,是缺乏理論依據的。
二、如何區分受禮與受賄
第一,關于親屬轉送財物的問題。所謂親屬轉送財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請托人不是直接將財物送給受托人,而是通過受托人的親屬將財物傳送給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轉送的財物,則認定為受賄。如果不知是轉托的財物,則不宜認為是接受請托人的賄賂,而宜認定為是接受親屬的禮物。
第二,關于再找適宜的契機以送禮之名行賄賂之實的問題,可以有條件地認定為賄賂。這些條件可以是:A、給予財物的主體,應是親朋好友及有特殊親密關系以外的其他人。親朋好友及有特殊親密關系的人,在某種契機上給予財物,應是屬于正常的送禮。B、應該是為他人謀取了非法利益。謀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種契機上給予財物,一般認定為受禮比較適宜。C、給予財物應是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過程中。D、應是給予了數額比較大的財物。給予財物數額比較少的不宜認定為受賄。尋找契機以送禮之名行賄賂之實的,必須間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才可認定受賄。其他情況認定為受禮比較適宜。
第三,關于領導收受下屬和下級機關給予的財物問題。
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是:A、屬于正常的禮尚往來問題。領導同下屬和下級機關的領導之間也有常人之間的私人感情,他們之間的禮尚往來,有相當一部分是屬于受禮性質的。B、領導利用職權為下屬或下級機關謀取了特定的利益的問題。
謀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財物數額又比較小的,可以認為是受禮。如果謀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財物的,應認定為受賄;如果謀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財物的數額比較大的,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來研究:一是尋找過年過節等契機給予財物的,一般不宜認定為受賄,而應認定為受禮。二是給予財物是在謀取利益的過程中,應認為是受賄。
有關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對于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客觀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是,司法實踐中收受賄賂的表現形式是復雜多樣、千差萬別的,法條面對實踐的困惑多有發生。因此,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 認定標準歷來就是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的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應確立兩級標準,通過第一級標準仍難以認定的,可以通過第 二級標準進行認定?! ∫弧⒄J定受賄罪的一級標準 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如何認定受賄罪的既遂和未遂問題上,主要有四種觀點:(1)承諾說。認為在收受賄賂的形式下,應以受賄人向行賄人承諾受賄之 時為既遂標準,即只要受賄人作出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賄賂的承諾時,即構成受賄既遂;在索取賄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賄行為作為區分 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完成索賄行為即為既遂。(2)謀取利益說。認為確定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應以受賄人是否為行賄人謀取了私利為標準。只要受賄人為他 人謀取了私利,無論其是否已經得到賄賂,均應視為構成受賄罪的既遂;只有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才構成受賄罪的未遂。(3)實際 受賄說。認為應以受賄人是否實際收受賄賂作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只要受賄人收了行賄人的財物,就是既遂;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收受行賄 人財物的,屬于未遂。(4)收受賄賂與謀取利益說。認為區別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在一般情況下應以是否收受賄賂為標準,已收受的為既遂,未收受的為未遂; 但是,雖然未收受賄賂,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實際損失的,也屬于受賄罪的既遂。 筆者認為,上述諸觀點中,實際受賄說符合受賄罪的本質特征,因而是正確的。按照我國的刑法理論,受賄罪的未遂形態應當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受賄罪客 觀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受賄罪是否得逞。而受賄罪是否得逞的認定,應以受賄行 為是否已經齊備了受賄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為準。根據我國刑法對受賄罪的具體規定,受賄罪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故意的內容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 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在客觀方面,無論是索賄還是受賄,行為的目的就是使賄賂到達行為人手中。因此,只有行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 了賄賂,才能認為已經齊備了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如果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行為人并未從中收受財物,那么這種情形就不能認為已 經齊備了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也不能以受賄罪的既遂論處。至于是否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⒄J定受賄罪的二級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收受他人財物的表現形式是復雜多樣的,究竟該如何具體地認定行為人是否實際收受他人財物呢?對此,在我國刑法學界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1)轉移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將索取或收受的財物移離原處為標準。凡移離原處的為受賄既遂,未移離原處的為受賄未遂。(2)藏 匿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以將被索取或收受的財物藏匿起來為標準。凡是已將財物藏匿的為受賄既遂,未藏匿的為受賄未遂。(3)控制說或取得說。認為應以行 為人是否實際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財物為標準。行為人已經實際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為既遂,反之則為未遂。(4)失控說 或損失說。認為應以財物的所有人因行為人的索賄或者收受行為而是否喪失對該財物所有權,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財產損失為標準。凡是財物所有人喪失對原物所有 權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財產損失的為既遂,反之則為未遂。(5)失控加控制說。認為應以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并實際置于行為人的控制為標準。被索取或者 收受財物已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實際置于受賄人控制之下的為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D移說和藏匿說機械地根據物質是否被移動或者藏匿來評定是否收受到財物,這顯然是一種物理性的評價,而非對該現象進行的一種社會的、法律的評價。失控 說或損失說強調從財產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角度來認定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卻忽略了受賄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并不是財產所有 權。因而行賄人對財產的失控并不必然使受賄罪的犯罪客體受到侵害。而且這種權錢交易是雙方自愿的,財產損失也是無從談起的。失控加控制說則是從行賄人和受 賄人雙方的角度對同一事實進行評價,一般情況下,對于本罪的雙方來說,行為人控制或者取得了財物,即意味著相對人對該財物失去了控制;而相對人失去了對財 物的控制,行為人也就控制和取得了財物。但是認定受賄罪既遂與未遂問題,理應站在受賄人的角度來審視,該標準顯然過于苛刻,對于司法實踐也是不可取的。而 控制說或取得說顯然是符合受賄罪的立法精神和客觀實際的,即行為人只要實際控制財物或者取得財物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受賄罪未遂法律咋判
法律分析:受賄罪未遂可以比照受賄罪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別標準在于是否具有收取錢財的結果。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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