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其導致社會道德的淪喪和治安環境的惡化,對于這類行為,我國是嚴厲禁止的,不可能會允許合法化,不管是現在還是將來。嫖娼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于違法行為,賣淫、嫖娼的,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
目前在中國無論嫖娼還是賣淫都屬于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不予執行行政拘留;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初次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會被執行行政拘留,但是會被執行行政罰款;70周歲以上的也不會拘留,會被執行行政罰款。
二、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案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三、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法規定嫖娼是違法的,處以10日以上15日一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嫖娼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對象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或者明知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又有賣淫、嫖娼行為的即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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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違反什么法?
嫖娼屬于行政違法的行為,會受到拘留和罰款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較輕,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另外,第七十四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的時候,如果為犯罪人通風報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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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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