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刑是什么?死刑緩刑條件是哪些?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2年的緩期。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死緩,顧名思義是死刑緩刑的意思,在很多刑事判決中都可以看到有死緩的判決,但具體來說死刑緩刑有是什么意思呢,而且為什么死刑會有緩刑呢。今天我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死刑緩刑的定義以及死刑緩刑的條件是哪些。1、 死刑緩刑的定義 簡稱為死緩,屬于死刑的一種。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2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行死刑。 我國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是我國獨創的刑罰執行制度,它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歸屬于死刑的執行制度。 一般來說,死刑者基本上沒有立即執行的,大多數都給予了緩期執行。2、 死刑緩刑的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4)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5)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6)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b)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c)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d)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綜上所述,死刑和死刑緩刑是有本質區別的。且有且僅有死刑緩刑的條件全部被滿足的時候,死刑緩刑才能夠被執行。正確的使用死刑緩刑的權利才能充分發揮刑法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希望本文能夠解答您,死刑緩刑的含義是什么以及死刑緩刑條件是哪些等問題。
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一、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被判處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 立功 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判處 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的不能少于十二年(不含 死刑緩期執行 的二年)。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二、服刑人員減刑的法定程序 1、對有期徒刑服刑人員(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員)減刑時,由服刑人員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監獄長批準后,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服刑人員的減刑,應當由服刑人員所在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服刑人員中公開。 并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員都是可以被減刑的,通常只針對與被判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而想要減刑,則一定要滿足相關法律中規定的 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 ,否則的話是不會獲得減刑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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