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可以攜帶生活必需品。 《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這就是 行政拘留 可以帶東西嗎的回答,請參照。
法律客觀:《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申請后,應當立即提出審核意見,填寫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審批表,報拘留決定機關審批。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以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拘留決定機關批準請假出所的,拘留所發給被拘留人請假出所證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準假出所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法律分析:人在拘留所可以攜帶生活必需品,如洗漱用品、衣褲、被子等。親友所帶的衣服經過檢查,工作人員是會轉交給被拘留人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內不允許帶手機。需要打電話,通過拘留所民警批準可使用拘留所內專用電話。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 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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