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一般判幾年
招搖撞騙罪的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1、對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造成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2、客觀要件,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3、主體要件,招搖撞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招搖撞騙罪;
4、主觀要件,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了招搖撞騙罪的基本犯和情節加重犯兩個量刑幅度,但該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就該罪情節嚴重的范圍加以明確規定。如何正確把握該罪情節嚴重的范圍,既是審判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也直接關系到能否對行為人正確量刑。筆者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依據刑法所確立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認定情節嚴重,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具體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由此可見,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的構成應從該罪的 犯罪構成要件 、侵犯的客體、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著手,以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作為衡量指標,筆者認為該罪情節嚴重具體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多次招搖撞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反映該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既無數額多少的要求,也無情節輕重的要求,即只要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 國家工作人員 實施招搖撞騙的,就構成該罪,因此,行為人實施地每一次招搖撞騙都符合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單獨構成犯罪。行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屬連續犯,對于連續犯不能分別構成幾罪適用數罪并罰,應按一個獨立的罪依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危害嚴重的,應當適用“情節嚴重”、“ 情節特別嚴重 ”等條款規定的法定刑處罰。如最高院司法解釋將“多次引誘、容留、 介紹他人賣淫 ”作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中情節嚴重的情形之 一,《刑法》將“多次搶劫”規定為搶劫罪中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節之一。因此,多次招搖撞騙應成為該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之 一,依照司法實踐,多次一般可認定為三次或三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招搖撞騙行為本身性質并不嚴重,但被害人卻由于行為人招搖撞騙的行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在此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僅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無殺害、傷害被害人故意,故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后果并無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只構成招搖撞騙罪,而不構成 故意殺人罪 或故意傷害罪。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后果是由于行為人招搖撞騙對其人身、人格權利侵害后,被害人因為該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壓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潰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后果存在著間接的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雖然不影響案件的定性,但該后果所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作為對行為人量刑的情節,即應將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這一嚴重后果作為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情形。 3、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犯罪客體既是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也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社會關系,就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 不構成犯罪 ,同樣,犯罪行為對社會關系損害程度的大小,則直接反映該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由于行為人出于不同的動機,在實施招搖撞騙中具體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不同、實施招搖撞騙的時間、地點、侵害對象不同,其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威信以及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也有所不同。如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以辦案為名,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其不僅僅敗壞了國家機關形象、威信,更敗壞了司法機關的公正、廉潔形象,這種招搖撞騙的行為當然比冒充一般國家工作人員騙取某種榮譽稱號、政治待遇、職位、學位等社會危害性大。而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應具體體現在對行為人量刑輕重上,因此,應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作為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冒充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招搖撞騙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雖然國家規定的招搖撞騙罪最高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如果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的話,可能做判決的刑罰會更加大。具體的判決的量刑要根據 犯罪嫌疑人 所涉及的具體相關的犯罪行為來進行相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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