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停止死刑執行
停止死刑執行的情形: 1、在執行死刑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罪犯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是正在懷孕的婦女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有幾種執行方式
死刑有兩種執行方式。在我國執行死刑方式兩種,即槍決和注射。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死刑執行什么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具體如下:
1、停止執行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于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一般只能由中級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能對犯罪分子作出死刑的判決。而在判處了死刑之后,還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準,因此在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判處了死刑之后,最終其實不是一定就會被執行死刑的。而至于中國死刑執行方式,其實主要就是槍決和注射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20法考背誦考點:死刑執行的變更
知識點執行的變更程序
執行的變更,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在交付執行時,或者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定的需要變更執行內容和方法的新情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予以改變的活動。
一、死刑執行的變更
1、死刑執行的變更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停止執行”和“暫停執行”。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法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法,由法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2、上述前兩種情況下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法院院長在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于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死刑的,應當報請法依法改判。
3、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二)變更的程序
1.下級人民法院發現錯誤的程序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執行,并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和相關材料層報法: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懷孕的。
(6)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的。
法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停止執行死刑;認為不影響的,應當決定繼續執行死刑。
2.人民法院發現錯誤的程序
(1)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后、執行前,發現有法定停止執行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停止執行死刑,并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
(2)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法停止執行死刑裁定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停止執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法審核。
(3)對下級法報送的停止執行死刑的調查結果和意見,由法原作出核準死刑判決、裁定的合議庭負責審查,必要時,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三)人民法院對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的處理
1.應當改判
確認罪犯懷孕的,應當改判;
2.應當追訴,發回重審
確認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3.應當改判,發回重審
確認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繼續執行
確認原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判決、裁定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死刑,并由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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