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后多久從看守所轉到監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監獄法、看守所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為人被判刑之后,待判決生效之后的15天內,會從看守所移送到監獄服刑。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犯人都需要在監獄服刑,對于服刑期不滿一年的犯人來說,其可以留在看守所服刑。而且,犯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以折抵作刑期。
法律依據:《監獄法》
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判決書下來了多久轉監獄
判決書下來了一個月內轉監獄。
判決書一個月內會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事判刑什么時候生效,具體如下:
1、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
2、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3、案件經過二審后,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為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判刑后一直不送監獄的原因具體如下:
1、判刑后一直不送監獄的原因是看守所這邊得等到一定人數之后才整批移送監獄,會拖延一些時間。判決生效后送往監獄應該是在一個月左右,判決之日起十日內是上訴期,十天后判決才生效,判決生效后,法院會在十天內開具相應的執行文書送達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移送監獄;
2、如果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直接在看守所執行,不用移送監獄,看守所會根據服刑年齡和年限進行分配監獄,不管判刑多少年,服刑時間還需要超過1年者,如未滿18歲將分配至少管所服刑,如已滿18歲者將分配至成年人監獄服刑,至于多久送監獄,看守所會根據送往人數決定時間,如果只有1人或者不到3人以上是需要等待時間的,有一定人數的時候就會送去監獄了,這個時間一般是法官宣判當天開始計算30天以后到半年時間。
綜上所述,判決書一個月內會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法院判決后多久從看守所轉到監獄
法院判決后多久從看守所轉到監獄被判刑后犯人從看守所轉到服刑監獄,一般在15天之內移送。
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相關法律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對于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遞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十八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收監的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第三十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判刑了在看守所多久轉監獄
判刑了在看守所轉監獄的時間視情況而定:
1、判決生效后,由公安機關將被執行人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監獄在收監后一個月內編制罪犯收監登記表,登記表一式三份,由執行機關、監獄、罪犯家屬(監護人)各一份;
2、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或者其監護人,一般情況下,在一個月內將其調送監獄。
判刑的流程如下:
1、立案:當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就會立案,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審查起訴: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3、開庭審理:法院會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審理案件。在審理中,檢察院會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辯護人會進行辯護,庭審結束后,法院會宣布休庭等待判決;
4、判決:法院會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對被告人作出判決。如果被告人被判刑,法院會宣布刑期和執行方式;
5、上訴:被告人或者檢察院對判決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6、二審審理:上一級法院會對上訴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或者判決;
7、上訴審判終結:如果上訴未獲得支持,判決生效;如果上訴獲得支持,一審判決被撤銷,由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或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判刑的資料包括以下方面:
1、判決書:判決書是法院對被告人作出的判決結果進行書面記錄的文件。判決書中通常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犯罪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判決結果等內容;
2、刑罰執行通知書:刑罰執行通知書是監獄或看守所向被判刑人送達的一種通知書。通知書中通常包括判決結果、服刑地點、服刑期限、刑期減免情況等內容;
3、立案繳款通知書:立案繳款通知書是指被判罰款的被告人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銀行或者法院繳納罰款的一種通知書。通知書中通常包括罰款金額、繳款期限、繳款地點等內容;
4、服刑證明:服刑證明是指被判刑人在出獄后需要向用人單位、社會保障機構等機構出示的一種證明文件。服刑證明中通常包括被判刑人的基本情況、刑期、刑罰執行情況等內容;
5、刑事檔案:刑事檔案是指法院或公安機關對被判刑人進行記錄的一種檔案。刑事檔案中通常包括被判刑人的基本情況、犯罪事實、證據、判決結果、刑罰執行情況等內容。
綜上所述,判刑是在刑事訴訟中,法院根據對被告人的審理和證據核實,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量刑決定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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