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集體財產罪立案標準
一、侵占集體財產罪立案標準:
1、行為人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的財物;
2、行為人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
3、侵占的數額達到2萬元以上的。一、侵占集體財產量刑標準是什么
(1)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二、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貪污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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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集體財物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金額巨大的,也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職務侵占罪,也可以認定為貪污罪,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節來決定,不管哪種罪名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集體財產如何處理的 構成職務侵占罪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是按照侵占集體財產罪追究責任的。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吞集體的財產嚴重的會構成貪污罪,要追究行為人一定的刑事責任。侵吞集體的財產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公共財物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管理財產職務的便利,侵吞了集體的財產,會構成貪污罪。工作人員侵吞財產數額在一萬元到五萬元之間,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沒收侵吞的財產。二、職務侵占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嗎 職務侵占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法律上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若是國有企業的職員,利用其職位實施了不法行為,此時是會被認定為是貪污或者是職務侵占罪。由于此時不僅公司的權益會受到侵害,還有可能會危害消費者的權益,故此職務侵占罪并非是告訴才會被受理的刑事案件。三、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有什么 1、客體要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只能是主觀故意。 侵占集體財產可以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侵占罪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項罪名屬于公訴案件,需要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會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
侵占集體財產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1、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將自己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非法轉為己有的行為,予以立案。 3、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4、利用自己職務上便利,來侵占公共利益是刑事案件,侵占的財產越多,處罰越嚴重。 在服刑期間 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或者是重大的發明,監獄部門會根據情況進行減刑處理,但是減刑也是有標準的,最多可以減原有刑罰的二分之一。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非法侵占集體財產罪
法律主觀:
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 沒有 侵占公司財產罪 嚴重。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成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我國對于侵占公司財產罪的相關規定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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