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先判斷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滿足正當防衛構成要件,認定為正當防衛之后,即使同時滿足緊急避險,也不應重復認定為緊急避險。判斷不屬于正當防衛之后,才能判斷是否屬于緊急避險。所以同一行為,如果同時滿足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可能重復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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