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嗎
會,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原本應刑事羈押,但通過取保候審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居家等候審判通知。取保候審改變不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所以取保候審后犯罪嫌疑人還會被依法判刑。
法律分析:會,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原本應刑事羈押,但通過取保候審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居家等候審判通知。取保候審改變不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所以取保候審后犯罪嫌疑人還會被依法判刑。
辦理取保之后是否還會判刑要根據是否存在違法事實而定,取保后還需要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成立的就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并收監處理。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當視為自動解除。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咨詢或者聽候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了,但存在犯罪事實就會被關。
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嗎
取保候審之后不一定會判刑。
取保侯審后是否還會判刑還要看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因為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決沒有直接關系。所以,行為人取保候審后的進一步處理,要看法院審理后的判決結果:
1、如果法院審理查明行為人未犯罪的,不會判刑;
2、法院查明行為人有犯罪事實,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院會作出定罪免刑的判決,此時行為人構成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法院查明行為人有犯罪事實,依法需受刑罰處罰的,此時法院會對行為人進行定罪判決。
取保候審如何辦理:
辦理取保候審主要分為三大流程:申請、決定、執行。
1、申請
當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以申請適用取保候審。
2、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個司法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適用取保候審。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
3、執行
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與酌定義務。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義務的,那么就會撤銷取保候審決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后啟動刑事強制措施,符合條件的對嫌疑人執行取保候審,從程序上看,取保候審是刑事偵查中的一個環節,嫌疑人被判刑還需要經過檢察院起訴及法院審理判決,因此,取保候審和最終判刑沒有必然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后還會被判刑嗎
取保候審過后,不一定會判刑。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項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超過有期徒刑的刑罰就不會被判刑。在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判決之前,他們是否會坐牢將不得而知,取保候審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不會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后判決才知道。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前,作出終止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故意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將犯罪嫌疑人保釋候審。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申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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