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最高多少年
數罪并罰最多不超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管制的期限不超過三年,拘役的期限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刑期三十五年以下的,判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數罪并罰執行刑期的規定
數罪并罰執行刑期的規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數罪,除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刑罰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能超過二十年。由此可知,數罪并罰執行刑期有三種具體規定:
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巨貪蔣艷萍,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與犯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的刑罰合并,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三、數罪并罰管制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并罰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執行三年管制。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并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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