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后退還贓款構成刑事犯罪嗎
受賄后主動退還是構成受賄罪的。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只要有受賄的行為,就構成受賄罪,受賄后將受賄款退回的,是酌定從輕處罰的考慮因素。但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但前提是未對于行賄人的請托予以承諾。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收賄賂2年后退款有罪嗎
收賄賂后退款有沒有罪情況如下:
(1)如果收受賄賂后及時將賄賂款項退回,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受賄罪,司法機關會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案情來認定。
(2)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3)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收賄賂兩萬元可以適用緩刑嗎
1、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2、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3、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可以被定為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或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收賄賂退回有罪嗎
有。行為人也如第三種情況一樣具有退還或上交行為,但是由于其實施該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掩飾犯罪,逃避罪責,因此不能夠認定其具有悔罪表現,且其所實施的受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未發生實質性的降低,仍然應當認定其犯有受賄罪,否則勢必帶來“先收錢再說,是否退還觀望再定”的心理誤導,有可能放縱犯罪。
一、收賄賂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收賄賂的立案標準是個人受賄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也包含五千元;
2、或者是個人受賄的金額沒有達到五千元,但是因為受賄的行為給社會或者是國家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再或者是故意刁難有關范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后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坦白交待事實經過,并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三、受賄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鑒于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于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收取賄賂后又主動退還
法律主觀:
行為人受賄后在案發前主動退還的依然算犯罪,可以減輕處罰,但是不會消除犯罪,還是會根據犯罪行為進行處罰。退臟了的判刑為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30%,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退贓是指犯罪分子退出贓物、贓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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