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退贓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刑法關于主動退贓是從量刑上“可以減輕罪刑”來規定的,即表明該案的情節較輕、從輕處罰。具體如何從輕,這要看法官的認定。情節不嚴重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減輕處罰。主動退贓的,最多可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的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8條對退贓的減刑有明確的規定: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案件偵查階段怎樣退贓:
1、家屬或者律師直接聯系辦案人員,這種情況最好事先通過公檢法辦案人員或者委托的辯護律師詢問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和希望退贓的數額,了解下一步處置措施。
2、遇到阻礙的情況。有些案件,或許是出于轉段的時間考慮,警方對退贓的歡迎程度不高,這時要態度誠懇地向辦案人員表達意愿,或者找到單位負責人反映。
3、直接與被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諒解。對于被害人在本地,或者知道外地被害人的信息,也可以直接和被害人取得聯系,協商賠償事宜,取得對方的諒解。這樣做的好處,如果是資金不足以退完或者退所有被害人的贓款,可以和被害人協商,在沒有清償完的情況下,取得諒解書。缺點是有反復的風險,有些被害人也會漫天要價。
4、通過中間人退贓。很多人選擇通過中間人退贓,就是找到當地和辦案單位或者被害人熟悉的人,讓他從中調和退贓事宜。這種方法能省去很多事,有時候也會有很好的效果。缺點是需要負擔相應的傭金或好處費,而且有被騙的風險。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盜竊案中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法律分析:盜竊案中積極退贓是指將盜竊的財物主動退還給受害人。被告人積極退贓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其有悔罪表現。如果屬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同時滿足《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案發前主動退贓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主動退贓的法律規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犯貪污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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