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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是否應當適用緩刑,未成年罪犯如何適用緩刑?(未成年人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9-20 06:37:35

十二歲以下小孩犯罪怎么處理方法

  我國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年齡始于14周歲,12周歲以下兒童犯罪的免于刑事處罰,但是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監護不利責任并且承擔對兒童犯罪行為危害后果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6〕1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后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 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5〕9號)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青少年犯罪存在著:結伙作案多,嚴重犯罪多,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齡化,及反復性強等特點。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們要采取自身預防、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社會預防和司法預防等多種預防方法,進行綜合治理,以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社會難題,有人將其與環境污染、吸毒販毒并列稱為“世界三大公害”。有資料顯示,我國近10年來的犯罪增長率已過24%(尚不考慮1992年起將立案標準上調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據官方統計資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間,14—25歲年齡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數的比重一直維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來的近10余年,這一比重雖有所下降,但仍維持在65%左右。(2)這中間,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我們在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上,也經常看到有關青少年犯罪的報道,其中不少是駭人聽聞的重大惡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問題,已經得到了我國有關部門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3),我國也已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可以說,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效果。但結合新的社會實際,針對青少年犯罪的特點、成因,進一步深入探析預防對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根據省律協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的選題安排,筆者就此題談一些粗淺看法,以求教于諸位同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點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文件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4)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從刑事法學觀點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義。它一般是指14—25歲年齡段的人所實施的依法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5)它以我國開始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14歲為起點。廣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它是指6—25歲年齡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觸犯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和違反道德規范的不良行為。(6)這種定義,是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將矯治的行為擴大到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為),并將這個年齡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對這個下限存有不同意見。有學者提出,應當定在10歲比較合適。其理由在于,從實證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從10—12歲開始有劣跡,13、14歲開始走向社會進行違法犯罪,14—17歲進入犯罪的第一個高峰期。這樣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預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7)筆者對此予以贊同。這一概念包括了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和已滿18周歲不滿25周歲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規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圍應該是一致的,只不過“未成年犯罪”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則是一個寬泛的社會學、犯罪學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輕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犯罪是一個社會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有人類學家曾尖銳地指出:“從某種程度上說,當一個文明趨向于更高,或許還是更有價值的目標時,社會性越軌(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個國家既然以現代化為自己的社會目標,不管其社會個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9)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犯罪的嚴峻態勢并不奇怪。我們對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會大環境的負面影響外,與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點(如機體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沖動、模仿、獵奇等),以及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總體上偏年輕(10)的客觀情況,使得我國青少年犯罪在整個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較高。我們應針對這一犯罪現象,探討、總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1、共同犯罪、結伙作案多,帶有“黑幫”性質的團伙犯罪亦有增加趨勢。
這是由青少年年齡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強等特點所決定的。他們在實施犯罪時往往有膽怯心理,總感覺一個人作案勢單力薄,所以就糾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圍”,一轟而上,既能互相壯膽,又能分工合作。據報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區法院不公開審理一搶劫案件,18個被告中,只有一個19歲,其他均為未成年,最小的才15歲。這是一群在城市游蕩的孩子,一沒錢就幾個人湊在一起,竄到街上,見人峰擁而上,先打后搶。(11)更有甚者,近幾年來不斷有青少年組成的帶有封建幫會色彩和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伙,凈干些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搶劫、敲詐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有的甚至稱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園發生了一樁血案,一年僅14歲的少年被捆綁雙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慘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個犯罪團伙。這個團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歲,最小的才12歲,他們成立了“好漢幫”、“神龍教”,還有敢死隊,其中有“老大”、“軍師”、“打手”等。少年“黑社會”已露端倪!(12)
2、嚴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較野蠻和兇殘,往往是不計后果。
青少年正處在成長發育階段,生理發育很快,但心理發展卻比較慢,在思想上表現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產生感情沖動,走向極端。這些人或行兇殺人、嚴重傷害,或暴力搶劫,或實施強奸,犯罪手段惡劣,帶有一定程度的瘋狂性。比如,據報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歲的少女因母親對其管教太嚴,竟用刀將其母親砍殺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縣一所中學的兩名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耐心規勸,居然動手“修理”了8名老師長達1小時,造成2名老師下鄂骨折,一名懷孕女教師險些流產。時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訓斥,放學后用一把小刀連刺老師十刀,致老師慘死刀下。(13)
3、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帶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齡小,社會經驗少,考慮問題比較簡單,犯罪動機單純,很少預謀,突發性犯罪比較多。筆者曾辦理的一起鄭××故意殺人被害人代理案(案發于1999年8月15日),僅僅是兩人因打臺球發生口角,鄭××就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被害人連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筆者還承辦過一起李××搶劫案,李××是一個高中學生,平時在班上表現、學習都不錯,在一天打臺球時,僅僅是因跟隨一個同學找另外一學校的學生出氣,主犯在打人過程掏走了30多元錢,結果李××因構成搶劫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齡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們所曾辦過一起強奸案,三個被告均為未成年人,一個才15歲,但在對付舞廳小姐實施強奸時,顯得非常“老練”。另據報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區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本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報案,該公司在交納上網費時,發現在北京電報局的163上網帳號被人盜用,累計損失達40余萬元。經公安部門認真排查,終于將本市第一個黑客——年輕的在校大學生盧某抓獲。(14)實際上,現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齡化也比較突出。13、14歲的小孩動輒拿刀傷人、殺人,犯罪的年齡越來越小。
5、從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況來看,反復性強,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強,犯罪學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強、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反復性。在看守所、監獄的“交叉感染”,使其學會了更多的犯罪“技術”,由以前的“一面手”變成“多面手”,并且膽子更大,反偵查性更強。這恐怕是重大、惡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斷發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淺析
犯罪原因,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概念,是指各種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層次、力度及其作用機制所構成的能引起犯罪行為發生和犯罪現象存在與變化的罪因系統。狹義的概念,是指處于犯罪原因系統中,具有較大致罪力量,能夠相對獨立地引起犯罪結果發生和犯罪現象變化的現象及過程。(15)但“犯罪行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現,這些因素既是個別的,又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并且交織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這些因素,就一定會歪曲其性質。”(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決定性因素,都不能發生犯罪,犯罪的產生不僅要具備許多決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備一定的環境條件、個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類型犯罪的巨大差異。”(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過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我們要對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以便探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學、有效對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這里談的“自身原因”是內因,后面要談的家庭、學校、社會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質的好壞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游手好閑、好逸惡勞、無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嚴得不到滿足,加上法制觀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師,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課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個性的基礎,正如古人所言:“養不教,父之過。”這主要有幾種情況: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會管,出了問題,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二是子女長期養成的不良習性,父母管不了,因為沒有從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對子女喪失信心,不愿管,順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離異后,孩子無人管,為了自己而不顧及或無暇顧及孩子,使之浪跡社會;五是父母自身行為不端直接影響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毆。人們總結的一句話:“問題家庭出問題少年”,確實不無道理!前文談到的我所曾承辦的三名未成年人強奸案,三個被告人的家庭都是離異家庭,其共性是對孩子缺乏關愛。法庭教育時,這三個父母都痛哭流涕,說對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強對孩子的關愛和教育。
(三)學校原因
學校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至關重要。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指導思想。
盡管我國早已確立了“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也有“教書育人”的優良傳統;但現在很多學校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現象。一個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壞,一個學校教育質量的高低,一個學校領導的政績如何,一個教師的水平怎么樣,都要由“升學率”來衡量,來體現。學校有快、慢班之分,學習好的學生往往受到青睞,可以吃小灶,學習差的學生則受到歧視和排擠,結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學生一旦考試落榜,則感前途無望,萬念懼毀;差學生則破灌破摔,厭學、輟學,這兩種情況都容易出現問題。他們一旦流向社會,受到不良因素的誘發和影響,就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2、對學生處分缺乏慎重考慮和處分后對處分生放棄教育。
對違犯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處分,是教育、挽救學生的一種手段,若運用得好,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起到警告、震懾作用,使之不敢、不會再犯;若運用不好,則會使受處分的學生產生悲觀、消極情緒,從此自暴自棄,在邪道上越走越遠,從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個18歲的黑幫“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談到:“有一次上課遲到,老師罰我在教室的角落里舉磚頭,我心里發狠就用磚頭一下砸在一張課桌上。 老師上來就踢了我一腳,我和他打了起來。就這樣,我被學校記大過處分。我認真學習的日子也隨之結束了。我和那些調皮搗蛋的學生混在一起,整天尋釁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違法犯罪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么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紀守法。前一段時間,筆者辦理的劉×搶劫案,被告人劉×在學校、網吧門口強行向其他學生索要錢財,以滿足其上網消費。他感覺這些都是小事,壓根沒有和犯罪聯系起來。
(四)社會原因
社會不良現象對青少年的影響不容忽視。現在人們所說的“黃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對青少年的危害尤其為甚!
1、文化市場的“黃色污染”。
低級、庸俗的文化會侵害、腐蝕人們的靈魂。目前,在文化市場上,圖書報刊、音像制品中充斥著大量的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內容,對社會文化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污染。其中,“黃色污染”對青少年的腐蝕則最為嚴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條)明確規定:“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可一些游戲廳、歌舞廳、錄像廳、網吧老板,利欲熏心,貪圖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靈遭受毒害,理想被嚴重扭曲,他們為滿足自己的超前消費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筆者曾辦過一起趙××奸淫幼女案,趙××只有15歲,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這些女孩小的僅有4歲,大的才11歲,趙××年紀不大,但卻花樣翻新,手段殘忍,這些都是他看黃色錄像學來的。他經常光顧的錄相廳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學校長所發的感嘆:“課堂教育一個鐘頭,不頂錄相廳一個鏡頭”,“老師苦口婆心講一天,抵不上學生書攤轉一圈”。
2、以腐敗現象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敗現象對下一代的影響亦不可等閑視之。以權謀私、貪污受賄和走后門拉關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們受家庭環境影響,相信“權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勢力而違法犯罪,有些是為所欲為,肆無忌憚!
3、帶有黑社會性質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這幾年來,我國帶有“黑社會”性質(稱之為“涉黑案件”)也越來越多。一些比較具體的宣傳報道,雖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過于細致的宣揚和描寫,使一些青少年紛紛模仿,講“哥們義氣”,跪拜結盟,打打殺殺,危害社會。對此,前文已作了例舉。有專家講,“隨著年齡的增長,這類少年犯團伙極易發展成為黑社會勢力”。(19)
(五)司法原因
這里主要談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訴訟制度及其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應該說,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朝著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邁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進一步完善的問題。比如,“沉默權”的問題,羈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還有,在執行刑訴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諸如“刑訊逼供”、“律師會見難”和“超期羈押”等“老大難”問題。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對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產生逆反、繼而對社會進行抵抗甚至敵視的犯罪心理。對于青少年來說,更容易產生這種心理。由此,加強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盡量減少對其羈押,顯得更為重要。
2、監獄的“交叉感染”。
關于“監獄”的致罪性問題,經過犯罪學家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其結論應該是肯定的。正如法國當代犯罪學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國和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執行監禁刑的可悲現狀,驗證了監獄具有致罪性的論斷。”(20)日本犯罪學家研究后指出:“我國現在的監獄勞動,是用極少量的獎金來約束服刑人的身體……其實際用意不過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現在,已坐過監獄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為再犯者,重新回到監獄。”(21)監獄對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為他們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則更強。對此,應引起我們的充分注意。

未成年人犯罪規定

法律主觀: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于少管所。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中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二、關于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后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三、關于對未成年罪犯刑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一)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三)緩刑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四)免予刑事處分的適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適用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分: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五)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1、未成年罪犯認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規范,積極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認罪悔罪,并有真誠悔罪的實際行動,也可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緩刑考驗期。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滿,符合減刑條件的,應即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時,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減,但酌減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個月。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六個月以上為宜。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予以假釋。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釋,應當從嚴掌握。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成年,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因余刑不滿二年繼續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對其減刑、假釋,仍然可以適用對未成年罪犯的從寬標準。四、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五、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已失效,以下簡稱《決定》)的適用問題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罪犯,逃跑后或者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處罰;重新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或者逃跑后五年內犯罪,如果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如果犯罪時仍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因不滿16歲不處罰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養期間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適用《決定》。

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適用緩刑

法律分析: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刑應當判處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犯罪能適用緩刑,但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以及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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