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后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后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后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后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那么,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后,如果一方基于種種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對此要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判斷其合法性。
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人,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況。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后,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序。
私了過程該如何合理展開?
1、查看財產損失情況。
2、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簡單查看財產損失后,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采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3、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后,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然后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4、處理后續的保險和賠償事宜。
所以在生活中不建議車禍之后雙方私了賠償,私了有時候存在比較大的貓膩,對雙方來說都不是最好的選擇,可能會影響其中一方權益。
法律分析:(一)簽訂的合解協議顯失公平的;
(二)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
(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
(五)協議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達成的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七)達成的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八)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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