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罪量刑標準金額
入戶搶劫罪量刑標準金額:1、盜竊罪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罪的數量、數額、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并確定基準刑。搶劫數額不多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兩個月的刑期、搶劫數額很大,每增加一萬元,就可以增加兩個月的刑期。確定數額巨大的搶劫罪的規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數額巨大的盜竊罪認定標準執行、在搶劫罪中,一般以500元至2000元為標準,數額較大,5000元至20000元為巨額,30000元至100000元為特別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 構成 搶劫罪 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搶劫 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 有期徒刑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 刑罰 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致人傷亡的后果、次數、數額、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 輕微傷 ,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搶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本 罪名 第1條第(2)項規定的一種情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流竄作案或者結伙搶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轉化型搶劫,暴力程度輕微或僅以言語相威脅的。
搶劫案件的量刑標準
搶劫罪量刑標準金額為:
(1)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2)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1)入戶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1、搶劫致人重傷,且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嚴重傷殘的;
2、搶劫致二人以上重傷的;
3、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同時具有三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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