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院批捕之后公安局在這兩個月之內也是要繼續刑事偵查工作的。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不是非得偵查兩個月,只要將事實查清即可。法律只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批捕后公安 偵查期限 大概還需要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 逮捕 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4、如果有一方對 一審 不服則需要進入 二審程序 。 二審 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法律分析:批捕后兩個月公安偵查會移交檢察院,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依法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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