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轉化搶劫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在我國法律中,不論是盜竊還是搶劫都是屬于犯罪的行為,但有的是是盜竊要是轉為搶劫是怎么規定的,這是很多朋友有的疑問,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盜竊轉化搶劫的司法解釋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盜竊轉化搶劫的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由此引出兩個相關問題。一是轉化前的行為是否必須構成獨立的犯罪;二是轉化前的行為是否包括采用盜竊、詐騙、搶奪方法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
對于后一問題,筆者認為,要視以盜竊、詐騙、搶奪方法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是否侵犯財產權而定。如果先前行為沒有侵犯財產權的,如盜竊、詐騙、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品,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行為,就不具備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若構成獨立犯罪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如果先前行為侵犯的是包括財產權在內的雙重客體的,如金融詐騙、合同詐騙等行為,就具備了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
對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罪的先前行為,即盜竊、詐騙和搶奪財物是否要求達到“數額較大”的問題,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意見分歧很大。筆者認為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適用刑法第269條。理由如下:
1、相關立法原意要求先前行為構成犯罪。
從1979年刑法與1997年刑法對轉化型搶劫罪的表述差異看,我們不難發現,后者表述更準確、嚴謹。理論界與司法實踐部門提出過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修改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意見,但未被立法部門接受??梢姮F行刑法中轉化型搶劫罪前提條件的立法本意就是要求先前行為必須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即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要求。
2、有關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相悖,不能成為“否定說”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8年3月16日在《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153條批復》中指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刑法典(指1979年刑法)第153條的規定,依照刑法典第151條搶劫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批復是“否定說”理解1979年刑法第153條的重要依據,更是司法者執法的重要法律依據。但筆者認為,這一司法解釋是司法者對法律的擴大解釋。現行刑法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并同時取消了類推制度,再沿用這一批復精神,顯與現行法律相抵觸,這一司法解釋不能成為“否定說”的依據。
3、“肯定說”與搶劫罪無“數額較大”規定不相矛盾。
搶劫罪條款中沒有“數額較大”的規定,這是嚴厲打擊搶劫犯罪立法意圖的體現。轉化型搶劫罪不是典型的搶劫罪,即行為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不是直接從被害人處劫取財物,而是為了窩贓、拒捕、毀證。由于構成要件上的變化,致使完全依照原罪處罰已不可能,因而我們不能以搶劫罪無需“數額較大”的要求來否定轉化前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數額較大”要求。同時筆者認為,“肯定說”不會削弱對搶劫犯罪的打擊力度。如果先行行為不構成犯罪,其后行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獨立犯罪,仍可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轉化搶劫罪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前提條件
1、盜竊、詐騙、搶奪是否需要達到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是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為盜竊罪的成立要件。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以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為詐騙罪成立要件。根據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罪是以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為成立要件。而依據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并沒有搶劫公私財物數額或搶劫次數的限制。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即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是否要有搶劫數額或搶劫次數的限制?對此問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不僅要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而且要構成犯罪,不然不轉化為搶劫罪。[2]另一種觀點認為,搶劫罪的成立沒有數額的限制,故事后搶劫也不應有數額的限制。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著手實行,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額大小,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盡管刑法第269條規定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但并不意味著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要達到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犯罪既遂標準,而是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有犯盜竊、詐騙、搶奪的故意行為,就可以轉化成為搶劫罪,與行為人實施行為所取得的公私財產的數額大小無關。2、轉化型搶劫的前行為是否必須是第269條規定的盜竊、搶奪、詐騙這三種行為,實施其他特殊類型的盜竊、搶奪、詐騙的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是否可以轉化為搶劫罪。盜竊信用卡、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等,能否轉化為搶劫罪?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因此行為人盜竊信用卡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對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盜竊罪按照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而行為人在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此時行為人的最終處罰,應在破壞電力設備和搶劫罪中擇一重罪處罰。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是否包括在轉化型搶劫的詐騙罪中。刑法中的普通型詐騙和特殊型詐騙的主要區別表現在詐騙的具體手段和詐騙的對象不同,但都是以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因此普通型詐騙和特殊類型的詐騙其本質是一樣的。只要在實施詐騙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特殊類型的詐騙罪具有很大的隱藏性,例如合同詐騙罪,并不像一般的普通的詐騙罪那樣在實施犯罪時或實施犯罪之后立即被發現,因而現實中一般不存在轉化為搶劫罪的情形。3、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否應受限制,犯罪預備行為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按照《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據此可知預備行為,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刑法第269條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應當理解為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已經著手不包括犯罪預備行為。刑法第269條所說的“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時,才具備了向搶劫罪轉化的前提。在預備階段抗拒抓捕的行為,因為其沒有著手實施其犯罪,故其手段行為構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處理,但不轉化為搶劫罪。
二、轉化型搶劫罪適用的客觀條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指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客觀要件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轉化型搶劫罪其轉化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1、對“暴力”的理解。轉化型搶劫中的暴力應相當于搶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殺人、捆綁、傷害、禁閉、撞擊等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對財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為,即必須是針對被害人的實施,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實際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為了擺脫抓捕,而推推撞撞,沒有直接故意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2、對“當場”的理解。轉化型搶劫罪的當場,包括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作案現場,也包括行為人逃離作案現場立即被人發現后的整個被抓捕全過程。行為人逃離作案現場到被人發現實施抓捕中間沒有明顯的停止。如果行為人作案時或者在逃離現場時沒有被發現,在事后、在其他地點行為人被發現而對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不轉化為搶劫罪。因為從作案到被發現其中間有明顯的間隔,已不存在轉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單獨斷判,其構成什么罪以什么罪定罪處罰。而與先前的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已沒有關系,故不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三、轉化型搶劫罪主觀條件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狀態或者結果,不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犯罪中,行為人通過實現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后,所進一步追求的某種非法利益、狀態或者結果。[4] 轉化型搶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行為人通過轉移、隱匿的手段保護盜竊、詐騙、搶奪所得的公私財物,不被恢復到原有狀態??咕茏ゲ妒侵阜缸锓肿涌咕芩痉C關依法對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時或者犯罪后被及時發現,抗拒一般公民將其扭送到司法機關的行為。毀滅罪證是指行為人為逃避罪責,湮滅作案現場遺留的痕跡、物品以及銷毀可以證明其本人罪行的各種證據。如果行為人在實行盜竊、詐騙、推薦過程中,尚未取得財物時就被他人發現,為了非法取得財,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就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直接定搶劫罪,而不定轉化型搶劫罪。
四、轉化型搶劫的共犯問題
根據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二人以上的共犯人必須對共同實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才能對共同實施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轉化型搶劫罪共犯的認定,應當僅僅圍繞行為人對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主觀意志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之目的進行運用證據,才能準確定性。二人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時,其中一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該行為人轉化為搶劫罪,而其他行為人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的共犯?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作具體分析
1、如其中一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時,其他行為人知情,并且可以阻止,而不予阻止,采取默認的手段使其暴力能夠繼續實施時,則也轉化為搶劫罪。2、如其中一人使用暴力時,其他行為人并不在場,且并不知情時,則實施暴力的行為人轉化為搶劫罪,沒有實施暴力行為人不轉化為搶劫罪。因為行為人之間僅有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犯罪故意,并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必須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不形成搶劫罪的犯罪故意?,F舉例分析此種情況:甲、乙兩人共同實施盜竊,犯罪完成后,甲攜贓物已離開現場,乙正要離開時即被被害人抓住,乙為了掙脫逃跑,暴力擊傷被害人后逃跑。本案中乙的行為根據269條定搶劫罪是沒有異議的。那么對甲的行為是否也以搶劫罪定罪呢?甲、乙兩人是否構成共同故意的轉化型搶劫罪呢?在本案中甲、乙有著共同盜竊的共同故意,但無搶劫的故意,乙為抗拒抓捕而實施的暴力行為甲并不知情,也沒有提供任何的支持和幫助。因此乙的行為應該是“實行犯過限”。所以對于甲的行為僅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不應轉化為搶劫罪。
五、轉化型搶劫罪的結果
加重犯犯罪問題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下面以入戶搶劫具體分析,這里的“戶”,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入戶搶劫,不僅嚴重侵犯公民的財產權,更為嚴重的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入戶搶劫”進行了界定: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但這里的戶不包括辦公樓、校舍、公共娛樂等場所,如果校舍、辦公樓臨時用于單位職工居住,則應視為戶。對于行為人入戶盜竊,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行為,行為人盜竊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因其轉化行為發生戶內,故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F舉例說明: 某晚深夜,張三悄悄進入李四房間,盜竊李四的筆記本。因作案時一不小心將椅子打倒,驚醒了李四,李四立刻對張三實施抓捕。張三當場一拳將李四打倒在地,后逃跑。現對此案進行具體分析:張三入戶盜竊李四筆記本,已構成盜竊罪。張三當場一拳將李四打倒在地,屬于當場使用暴力,且張三使用暴力的目的是為了抗拒抓捕,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犯罪構成。因為暴力發生在室內,故轉化為入戶搶劫。 據此,行為人轉化前的犯罪情形或者行為人轉化后的犯罪情形,只要其中有一項符合搶劫罪的加重情節的,就應當認定為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因為之所以行為人前后兩行為能夠轉化,正是考慮到轉化前后兩個行為之間具有銜接性、連貫性和不間斷性,如果兩行為之間不具有連續性,則無需轉化而是分別認定為數罪,所以其轉化前的加重情節與轉化后加重情節之間具有延續性,也即轉化前的加重情節為轉化后加重情節的延伸。
六、轉化型搶劫罪既遂、未遂問題
在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中,一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前已經取得財物后為窩藏贓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構成搶劫罪既遂,由于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此時的轉化實際是一種行為犯,即只要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就構成搶劫罪。即轉化型搶劫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為標準區分既遂與未遂。 二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前,行為人已經取得財物為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時,就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前,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物為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時,只成立轉化型搶劫的未遂。因為轉化型搶劫罪的主眼在于行為人是否實際奪取了公私財產,而不在于是否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故不能以是否實施了暴力、脅迫的行為來區分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三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并不要求行為人盜竊、詐騙、搶奪罪既遂,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的行為,就認為符合轉化的前提條件。如行為人盜竊時,只盜竊了200元,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即盜竊數額沒有得到“較大數額”這個標準。但如果被人發現,為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時,就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 四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并不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則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不存在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如前行為人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與后使用的暴力的行為如構成后行為也構成犯罪,則按數罪并罰處理。 七、實施其他類型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能否轉化為搶劫罪 《刑法》第269條規定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本意是指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即向搶劫罪轉化只限于侵犯財產罪的范圍之內。因此,轉化型搶劫,其先行之對象必須是公私財物。其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5]如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就不能轉化為搶劫罪。因為《刑法》第269條屬于法律擬制,法律擬制屬于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能隨意的再加以擴展,前行為必須要符合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犯罪構成。不能無限制的擴大,盜竊、詐騙、搶奪的特別犯不適應轉化情形,其處理方式為先前行為所犯的罪與后行為所犯的罪數罪并罰。這樣做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八、當場使用暴力造成輕傷、重傷或死亡情形的定性 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造成輕傷、重傷或死亡情形如何處理?!缎谭ā返?69條規定,依照本法第263條搶搶劫罪處罰。故這里的暴力,應相當于搶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其中“當場使用暴力”,應當包括當場實施將被害人故意造成被害人輕傷、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如果此種暴力行為出現,按此條規定,應按照搶劫罪處理。而不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也不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與搶劫數罪并罰。如果說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那么立法者可以作出特別規定,如法律可以作出:“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傷、重傷、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既然法律在此條中沒有作出例外的、排除性的規定,則說明此條規定的“暴力”(當場的,而不是事后的)應是無所不包的。
盜竊轉化搶劫罪的區別
兩罪在主觀方面、主體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區別就正表現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盜竊罪是在財物控制人不備的情況下,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將其財物拿走,因而表現出行為的秘密性;而搶劫罪則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直接從財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財物,所以表現出行為的強制性、公開性和當場性。
對于盜竊轉化為搶劫的,則應特別強調搶劫犯罪的“當場性”,即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的當時、當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兩個行為當場完成,一般沒有時間間隔。
因為搶劫行為是同時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這兩個客體。但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于狹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持續一段時間,也不屬于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行為并無時間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當然,就具體的案例還得對“當場性”進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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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到16歲是否適合轉化搶劫不論是否是轉化型的搶劫,只要按照法律規定構成搶劫的,十四至十六歲的犯罪嫌疑人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兩種后果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未劫得財物不等于搶劫未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為具備了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區別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標志,應根據搶劫罪犯罪構成的本質特征,以行為人是否劫取財物或是否造成人身傷亡作為構成犯罪既遂的標準,不應單純以“搶劫財物是否得逞”作為搶劫罪既遂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的轉化情形 搶劫罪加重情形
【必考必記】搶劫罪的轉化情形 搶劫罪加重情形 刑法高頻考點之搶劫罪【前言】 本節課講刑法分則中重要的罪名一搶劫罪,搶劫罪是司法實踐中非常嚴重的 罪名,是高頻率考點。本節課重點為搶劫罪概述和法律擬制為搶劫罪的三種情形。 本節課以搶劫罪為主線,對涉及的其他罪名也會做講解和補充。一、搶劫罪概述(一)概念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 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其他方法”是指由行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 的方法。 【解析】 (1)關鍵詞:壓制反抗、強行取財。即行為人通過壓制反抗行為,強行取 得被害人的財物。搶劫罪包含兩個要件:1目的:強行取財。2方式手段:壓制 反抗。 (2)手段:暴力、脅迫、其他方法。1暴力:搶劫罪中指最狹義的暴力, 如夜晚外出看到有錢的路人,用刀捅傷搶走錢包,則構成搶劫罪。2考點:暴力 的方式有毆打(如將被害人打倒在地、跪地求饒)、傷害、殺害、禁閉(如將張 三控制在小黑屋里,如果張三不給錢就不讓他離開。禁閉方式是暴力的一種形式, 搶劫罪仍然成立)。a.刑法中有非法拘禁罪:如將張三關在小黑屋里要錢,雖然 關閉張三,有非法拘禁行為,但是采用暴力方式向張三要錢,構成搶劫罪疑罪。 b.暴力必須針對人,如捅刀、開槍都要針對人,如果對物實施暴力不構成搶劫罪。 如張三上鎖的樟木箱子里有裘皮大衣,李四用斧子砍開樟木箱子拿走裘皮大衣, 此時李四不構成搶劫罪,雖然李四較為暴力,但是暴力行為是針對樟木箱子,構 成盜竊罪。 (3)脅迫:在搶劫罪中指最狹義的脅迫,搶劫罪脅迫原則上是以當場對人 實施暴力相威脅。包含三個考點:1當場:如在張三面前,拿刀威脅張三不給錢 就用刀傷害他。脅迫必須是當場能夠實施,即當場就用刀威脅,造成對方害怕進 而掏錢。如果事后實施暴力威脅,如要求張三趕緊給錢,否則過幾天毆打張三, 此時不構成搶劫罪。2脅迫必須針對人:如李四沖進張三家要彩電,否則炸掉冰 箱,此時不構成搶劫罪,雖然有威脅,但是脅迫針對財物(冰箱),不構成搶劫 罪,構成敲詐勒索罪。3只要行為人實現威脅即可,脅迫內容只要讓對方害怕即 可,不要求脅迫內容在客觀上可以實現。如張三兜里裝了啤酒瓶,對李四說如果 不給錢就引爆手榴彈炸死李四,李四最后乖乖掏錢,雖然張三兜里裝的是啤酒瓶, 但是脅迫內容讓李四害怕且相信(足以壓制反抗即可),構成搶劫罪。 (4)搶劫罪其他方法:除暴力以外的其他壓制方法。其他由行為人采取致 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1如將張三反鎖在房間里,拿 走其他房間財物,致使張三不能反抗,搶劫罪成立。2如迷倒被害人拿走財物。 (5)最???通過灌酒,致使對方喝醉,拿走財物,雖然沒有暴力和脅迫, 但是行為人采取讓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搶劫罪成立。利用被 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構成盜竊罪。如將暈倒的路人的財物拿走 構成盜竊罪。行為人實施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行為,將被害人財物 拿走,前后行為是一個人,構成搶劫罪。如果前后行為不是一個人,只是取走東 西則成立盜竊罪。 (6)強行取財:關鍵詞是財物,財物包括動產、不動產、財產性利益。1 動產:攔路搶劫手機、手表、錢包。2不動產:我國不動產所有權變動以登記為 要件,如必須是房產證的名字象征不動產所有權。指以暴力、脅迫方式、其他方 式讓對方更改戶名,把不動產變成行為人的名字,構成搶劫不動產。如拿槍逼迫 房主對房產更名。3財產性利益:如乘坐出租車,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逼迫出 租車司機放棄車費。雖然沒有搶走司機財物,但是通過暴力逼迫司機放棄車費, 變相讓司機財產受到損失,構成搶劫罪。 練1(單選)甲為了獲得乙的高級手機,便將乙約到酒店,用白酒將其灌 得不省人事,趁機拿走乙的手機。甲的行為構成()。 A.故意傷害罪 B.綁架罪 C.盜竊罪 D.搶劫罪 【解析】1.本題屬于搶劫罪的其他方法:甲把乙灌醉,甲的行為讓乙不知反 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前后行為是一個人,構成搶劫罪。如果丙趁乙喝醉, 拿走手機構成盜竊罪。如果喝酒時沒有想拿走手機,臨時起意或心血來潮拿走財 物,構成的盜竊罪?!具xD】 【注意】做題時,根據題干情形判斷。 練2.(單選)甲與乙系同事,甲覬覦乙的手表(價值1萬元)已久,某晚聚餐,甲故意將乙灌醉,乙不勝酒力,意識不清,甲主動提出送乙回家,行至某偏 僻處,甲取下乙的手表據為己有,甲的行為構成()。 A.詐騙罪 B.盜竊罪 C.搶劫罪 D.侵占罪 【解析】2.甲“覬覦手表”、“故意灌醉乙”,甲利用乙不知反抗、不敢反 抗、不能反抗,成立搶劫罪?!具xC】 練3.(單選)乙持甲的借條要甲還錢,甲不僅不還錢,反而指使丙、丁將 乙強行扣留在一暗室里,并對其進行毆打,直至乙交出借條并承諾永不索還,才 將乙釋放。本案中甲構成()。 A.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B.綁架罪 C.敲詐勒索罪 D.搶劫罪 【解析】3.甲欠乙錢,甲不還款反而扣留乙并對其進行毆打,并要求乙交出 借條,借條屬于財產性利益,乙交出借條就會讓乙的財產變相減少,且無法主張 債權。扣留在暗室屬于禁閉行為,禁閉和毆打屬于暴力形式,甲通過暴力形式搶 劫財產性利益。關禁閉和毆打的目的是用暴力讓乙不反抗并交出借條,認定搶劫 罪疑罪?!具xD】 【注意】非法拘禁罪:無原因將人禁閉在一個空間內,非法限制或剝奪人的 自由。如張三欠錢,李四為了索債,將張三禁閉起來,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 禁罪量刑比搶劫罪輕。 (二)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 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 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 【解析】 (1)搶劫罪侵犯雙重客體:侵犯人身和財產,二者只要有其中之一被侵犯, 視為搶劫罪既遂。如在夜晚搶劫遇到身無分文的張三,因為沒有搶到財物生氣捅 張三兩刀,此時雖然沒有搶到財物,但是對張三人身造成傷害,搶劫罪既遂成立。 (2)搶劫未遂:行為人既沒有拿到錢,也沒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后果。二、法律擬制為搶劫罪的三種情形1.在實行聚眾“打砸搶”行為過程中,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 子應認定為搶劫罪。 2.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解析】 (1)擬制:行為人本來不符合搶劫罪要件,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某種行為 在定罪量刑按照搶劫罪量刑。三種情形(△)1必須在聚眾“打砸搶”行為過 程中。如甲乙二人到丙家,打砸丙家,甲乙不構成搶劫罪。2首要分子認定為搶 劫罪。首要分子是指組織、領導、策劃、指揮犯罪行為的人,不包括一般參加者, 如果一般參加者打砸東西,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3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 定罪處罰。 (2)搶奪:如廣州飛車黨騎摩托車飛快經過搶走路人手里的包,此時成立 搶奪罪。搶奪罪和搶劫罪區別:搶劫罪力在人上,搶奪罪力在物上。飛車黨拽包, 力在物上。搶劫罪的暴力、脅迫都針對人,力在人上。 (3)兇器:只要行為人攜帶即可,不要求行為人對被害人使用、展示、暗 示。當行為人兜里揣刀或者直接拿出來,直接構成搶劫罪,不需要擬制搶劫罪。 (4)攜帶兇器搶劫: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使用兇器的意識。對于行為人不 是為了搶奪而攜帶兇器或搶奪時不使用兇器,不認為是搶劫罪。如甲帶斧頭上山 砍柴,上山途中搶奪某人的財物,此時甲雖然攜帶斧頭,但是不能按搶劫罪處理。 因為雖然客觀上行為人有兇器,但是兇器是為了砍柴,斧頭不是為了搶奪財物準 備的,不按搶劫罪定罪處罰,按搶奪罪認定。搶劫罪量刑較重。題干中明確說明 兇器是有其他目的或在搶奪中不使用兇器,不構成搶劫罪。 (5)攜帶兇器盜竊、詐騙:不認定搶劫罪,不能做類推解釋。對比刑法分 則法條,搶劫罪比故意殺人罪量刑重。 練4.(單選)行為人攜帶管制刀具尾隨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時,使用管制 刀具將他人背著的背包帶劃斷,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財物的,成立()。 A.盜竊罪 B.詐騙罪 C.搶奪罪 D.搶劫罪 【解析】4.用管制刀具劃斷別人背包,類似飛車黨搶包行為。行為人的行為 構成搶奪罪。攜帶管制刀具的目的是用于搶奪,在搶奪過程是利用刀具劃斷背包 帶,有使用兇器的意識,根據法律擬制情形第二條,成立搶劫罪。【選D】 【注意】盜竊:當場或過一陣才會發現。搶奪:可以讓被害人及時或當場發 現。 3.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轉化為搶劫罪。 【解析】 事后搶劫: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1)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之一:只要犯三罪之一即符合事后搶劫的前提, 不管是否成功、是未遂還是既遂,構成要件即可。如張三在李四家盜竊,在李四 回來時還沒偷到財物,張三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認定張三為搶劫罪。 (2)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如果說行為人確實盜 竊且當場使用暴力,但是不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此時不能 認定搶劫罪。 (3)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必須針對他人,“他人”意味首先 必須是人,如果針對財物使用暴力,不能認定為事后搶劫。1如張三搶李四的名 貴花瓶后逃跑,張三威脅李四如果再追張三就要毀壞花瓶,李四為保全花瓶放棄 追逐,此時張三不成立事后搶劫。雖然威脅但是針對的是財物,不認定事后搶劫, 張三成立盜竊罪。2如甲盜竊乙財物,乙讓狼狗追,甲用磚頭拍暈狼狗,不成立 事后搶劫。暴力或暴力相威脅必須針對人。3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不能針對行為 人本人:如甲搶劫乙,乙追,走投無路的甲用自己的生命威脅乙,此時乙不成立 搶劫罪。 練5.(單選)某日,竊賊張某潛入居民李某家中行竊,恰好被下夜班回家 的李某撞個正著,二人發生扭打,張某急于掙脫,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向李 某腹部,奪門而逃。經查,李某家雖被翻亂,但未丟失任何物品。下列關于本案 的表述,正確的是()。 A.張某構成盜竊罪 B.張某構成搶劫罪 C.張某構成傷害罪 D.張某構成盜竊罪和傷害罪 【解析】5.張某“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盜竊”轉化為搶劫罪?!拔磥G失 任何財物”屬于迷惑內容,雖然盜竊未遂但是不影響轉化為搶劫罪。【選B】 練6.(單選)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婦女乙不注意之際,將乙價值12000元的 項鏈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 50米之后,甲以為乙的項鏈根本不值錢,就轉 身回來,跑到乙跟前,打了乙兩耳光,說出來混也不帶條好項鏈,然后將項鏈扔 給乙。甲的行為屬于()。 A.搶奪罪(未遂) B.搶奪罪(中止) C.搶奪罪(既遂) D.搶劫罪(轉化型搶劫) 【解析】6.趁人不備、抓項鏈逃跑:力在項鏈上,此時甲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打耳光:含暴力成分。甲抓走項鏈屬于搶奪罪,打耳光屬于暴力,打耳光不符合 事后搶劫目的要求,不能轉化為搶劫罪,排除D?!具xC】 【注意】 (1)未遂:欲而不能,行為人想干但是無法取得成功。 (2)中止:能而不欲,行為人客觀可以做到但是不想干,主動放棄。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成立,本題甲抓走項鏈,項鏈脫離權利人占有,完成搶奪罪,事后 返回不能成立中止。三、搶劫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一)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 1.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 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搶劫財物后,為了滅口而殺害他人的,成立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 罪并罰。 3.因其他原因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致人死亡,然后產生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 進而取得財物的,不成立搶劫罪。 【解析】 (1)區分搶劫罪疑罪和數罪并罰:1看行為人殺人是否為了強行取財,如 果壓制反抗、強行取財,則認定搶劫罪。2情形:如甲計劃/謀劃通過殺人搶劫, 此時成立搶劫罪,因為殺人是為了后續強行取財,成立搶劫罪。3如本來就想搶 錢沒想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為被害人反抗,而殺人取財,此時成立搶劫罪。只 要為了取財而殺人,不管是先殺,還是在搶劫過程中殺人,都定為搶劫罪疑罪。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為了搶劫殺人,在司法實踐中一律判處死刑并且立即執行。 如某年輕人搶出租車司機100元,并且殺死出租車司機,該年輕人被判處死刑立 即執行。 (2)如果殺人不是為了搶錢:1如完成搶劫行為,害怕留活口被指證,此 時為了滅口殺人,殺人是獨立于搶劫之外,殺人不是為了搶劫,構成搶劫罪+故 意殺人罪,前后罪數罪并罰。2如李四恨張三,殺死張三后發現張三的金表,臨 時起意拿走金表,李四殺人的目的是為了報仇而非取財,不成立搶劫罪。構成故 意殺人罪+侵犯財產犯罪(拿表行為一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a.盜竊罪、b. 侵占罪),前后罪數罪并罰。 練7.(多選)下列行為中,應認定為搶劫罪的有()。 A.甲將仇人殺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現金 B.甲持刀攔路搶劫,故意將被害人殺死后取走其財物 C.甲在搶劫過程中,為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取走其財 物 D.甲在實施搶劫后,為防止受害人報案,將其殺害 【解析】7. A有殺人和拿錢行為,殺人不是為了取財,不認定搶劫罪,如果 殺人是為了搶錢則構成搶劫罪。甲不是為了取財,不能認定搶劫罪。B殺人是為 了取財,構成搶劫罪。C殺人是為了搶錢,認定為搶劫罪。D完成搶劫行為,為 滅口殺人,不能認定搶劫罪疑罪,認定為搶奪罪和故意殺人罪?!具xBC】 (二)搶劫罪與綁架罪 1.綁架罪只能是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勒索財物。 2.搶劫罪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財物。 3.如果行為人控制被害人,向在場的第三人索要財物的,成立搶劫罪。 【解析】 (1)如果行為人控制被害人,做法不同,定罪不同。 (2)如果控制被害人后,將被害人作為人質,向不在場的人提出非法要求, 如張三控制李四,給李四家長打電話要求交100萬贖金,此時構成綁架罪。 (3)如果張三控制李四,向李四本人要錢或向在場其他人要錢,此時構成 搶劫罪。如李四看到一對夫妻在散步,以迅而不及掩耳之勢控制女方,向男方索 要財物,此時構成搶劫罪。四、搶劫罪的加重情節1.入戶搶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7.持槍搶劫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解析】 (1)搶劫罪加重情節:2016年1月司法解釋有新規定。 (2)入戶搶劫:“戶”指家庭日常生活居住的較為封閉的場所,如在商場、 旅店、集體宿舍、臨時搭建工棚內搶劫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罪。 (3)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以上八種情形中的一種,起刑點是10年。行為人 基于犯罪意思,在入戶時有犯罪意識,在戶中有搶劫行為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張 三的朋友去張三家做客,看到張三家有錢便決定搶劫,此時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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