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亡全樓是否都有責任
一、高空墜物致亡全樓是否都有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并不是整棟樓都應當承擔責任,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并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于高空墜物的 侵權行為 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 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在高空墜物案件中采用無過錯原則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 訴訟 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于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并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 證據 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 侵權責任法 》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 過錯責任 的歸責原則。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于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通過第87條的規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 法規 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 連帶責任 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擔連帶責任 ,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后,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高空墜物首先需要調查的是責任主體在哪一層樓,先確定嫌疑人,確定責任的承擔方,如果不能確定責任主體的時候就需要由全體的業主承擔公平責任,但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的,一般不存在責任承擔問題。
高空拋物受傷誰應該對此負責
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高空墜物傷人責任一般都是由明確的侵權人來進行承擔的,若是找不到明確的責任人的話,可能是由物業或者整個樓的房主來共同承擔高空墜物敬寬責任,都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一、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不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渣畢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有哪些?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如稿芹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綜上所述,從高處拋擲物品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亡、財物損失的,根據其結果的嚴重程度,可能會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其相應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高空拋物一樓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一樓沒有高空墜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樓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高空墜物致人受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墜物一樓免責嗎
法律分析: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如果找到了實際侵權人,那么一樓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找不到實際的侵權人,一樓的住戶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可能是實際的侵權人,如果證明不了,一樓的住戶就需要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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