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流浪狗傷人長期投喂者不應該擔責。
1、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動物侵權一般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規定了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免處責任的事由。
2、動物的飼養人是指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由此可見,只是經常向流浪狗投喂食物而已,其并沒有實際控制該流浪狗,也對流浪狗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管理和約束義務,因此,投喂者既不是流浪狗的所有人,也不是流浪狗的管理人,其并不是適格的被告,不應當對流浪狗傷人事件承擔民事責任。
3、經常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其僅僅只是一種發自人性的愛心設施行為,法律并不禁止這種行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不能強求投喂者在投喂食物時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并采取恰當的喂養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法律分析:喂養者一般是要賠償的。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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