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羈押期最長為7個月。
批捕前最長拘留37天,逮捕后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可再延長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在前述期限仍不能結案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超期羈押是指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所謂羈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對于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拘留、逮捕、逮捕后偵查和審判期間的羈押,都屬于超期羈押。
羈押的意義,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于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羈押期限根據情況羈押時間長短不同:
1、一般情況下對被告人在偵_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人民檢察院審_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_的,補充偵_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什么是羈押?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根據案情不同,每個人關押的時間是不同的。
根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規定了一般情況下的羈押期限。但實踐中執行一般羈押期限的并不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還規定了羈押的延長期限。延長羈押期限到期,還有許多理由可以再延長。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一般羈押期限:三日。
延長羈押期限: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等待批準逮捕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特別延長羈押期限: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任何情況下,拘留的羈押期限都不能超過37天。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十四日。
逮捕后羈押期限:
一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延長羈押期限:
1、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的權力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省級檢察院批準延長的權力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經檢察院批準延長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
3、全國人大批準延長的權力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有權力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國人大批準延長的時間不受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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