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和處罰
污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7.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5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污染環境罪,重在認定“嚴重污染環境”。《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將會被認定為環境污染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等等情形。這是我所知道的環境污染罪怎么認定的有關內容。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第43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污染環境罪怎么定性?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危害公共衛生的一種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環境資源。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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