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保外就醫的條件及程序條件為:(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4)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
辦理程序為:(1)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討論通過后報獄政科初審,同意后作病殘鑒定;(2)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攜《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病殘鑒定、公安機關意見等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3)審批通過后,辦理出監手續。
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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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怎么辦理
保外就醫 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以及 拘役 的罪犯患有疾病而被有關機關批準監外治療。保外就醫也是 監外執行 的一種。 保外就醫的必要條件: 罪犯符合以下情況,準許保外就醫: 嚴重疾病甚至有死亡危險的 由 死刑 、無期徒刑表現良好而 減刑 的、服刑七年以上或者服刑年頭已經過了原判決的三分之一的,有長期慢性病并且沒治好。(面臨死亡威脅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條件約束) 60周歲以上身體素質差的服刑人員 身體殘疾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員 保外就醫的申請程序 1.由監獄所在區的所有警察進行評議,通過后報監區審核 2.經過監區同意以后,填寫《申請病殘鑒定書》。送到相關醫院進行鑒定,由鑒定醫師填寫后送到監獄執行部門進行初步審查。 3.由監獄執行組織(法醫和檢察院)進行初步討論,符合條件的填寫《監犯暫時允許監外執行審批表》。 4.通知家屬填表《監外執行取保書》,并通過具保人當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 5.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部門、獄政管理部門,由監獄管理局審批。 6.宣讀《監外執行犯守則》、《具保人須知》,并且簽名。 7.填寫監外執行報道證。 通過上述得知申請保外就醫的流程是相當麻煩的復雜的,并且整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不同意,那么就無法申請保外就醫。 現在再來聊聊還有那些是無法申請保外就醫的: 死刑緩期期內的、無期徒刑內的。 罪行嚴重,民憤意見大的。 為了逃避監獄內懲罰的,自殘自殺的。 還有以下情況也要注意,保外就醫過程中被收監并且外保期間不計入刑期的情況: 騙取保外就醫的; 自殺自殘的故意拖延就醫時間的; 辦理保外就醫不就醫的; 惡意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屢教不改者; 違法犯罪的; 不按照程序向公安機關不報道的。 保外就醫期滿的提前兩個月再去鑒定醫院進行重新鑒定,就醫情形消失的,收回監獄繼續執行,符合續保的及時辦理續保手續。 保外就醫期間死亡的,家屬應去公安機關和醫院開具 死亡證明 和除名。保外就醫期間服刑期已滿的情況下應及時辦理釋放手續。保外就醫期間又犯罪的情況下,在取得審理法院的相關文書后除去保外就醫資格。
怎么辦理保外就醫
具體程序是: 一、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 刑罰 執行科,進行病殘鑒定。 二、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衛生科審查病殘鑒定結果,對符合 保外就醫 條件的,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后,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審核。 三、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后,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進行公示。 四、準予保外就醫的罪犯,由保 證人 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九十六條 對依法留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守所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同時將書面意見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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