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累犯從重處罰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對于毒品犯罪的打擊向來都是非常嚴厲的,并且對于毒品犯罪的處罰也是十分的重的。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我國刑法對于處罰分為從重處罰和從輕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其中的利用,是指利用沒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的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由于被利用者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因此,利用者屬于間接正犯,他與被利用者不構成共犯,而是獨立地承擔刑事責任。其中的教唆,是指教唆達到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根據刑法理論,對間接正犯與直接正犯一樣處罰,而不從重處罰。但刑法考慮到上述犯罪的危害特別嚴重,規定從重處罰。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從重處罰。這是關于再犯從重處罰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毒品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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