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定罪上,銷售者只有明知是假冒而進行銷售,才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不構成本罪。什么是明知?刑法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知。本罪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第七十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1、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假冒注冊商標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標準如下:
1、假冒注冊商標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可以單處罰金,若假冒注冊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判處3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注冊商標所有人”,即商標注冊人。在我國,凡依法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經商標局核準的,該商標注冊申請人即成為注冊商標所有人。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3、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
4、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應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包括犯罪行為地與犯罪結果發生地。針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刑事案件管轄,應當是銷售行為地。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佳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一般情況下,假冒注冊商標罪管轄是由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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