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范圍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
一、公益訴訟的特點
公益訴訟有以下特點:
(1)公益訴訟之訴的利益是保護公共利益或者恢復、補償受到減損的公共利益,或者是雖然沒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減損的事實,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訴訟保護的,都可以提起訴訟,這是訴權存在的基礎。(2)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如果確有進行公益訴訟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轄權及依公益訴訟程序審理。這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多樣化與時代性特點所決定的。
(3)程序機制上與普通私益訴訟程序不同。應當適用非訟法理,而不是訴訟法理,法院應當依照職權查明案件事實。并作出判決,當事人的處分權利受到限制,即在訴訟程序中應當采取法院職權探知主義和職權進行主義,對于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應當限制適用。
(4)公益訴訟當事人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往往存在訴訟當事人與實體法律關系主體的非統一性。
二、環境污染侵權
環境污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人類在生產、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的物質,如果違反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定,造成了他人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公益訴訟的賠償范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主觀:
因環境污染損害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
您好,環境污染風險有侵權責任風險,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當環境污染存在爭議時,排污者應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不能證明免責事由或者排除因果關系,就應承擔賠償等侵權責任。而事實上,要證明排污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這將使企業在訴訟中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會大大增加污染企業的風險,并降低原告提起環境污染侵權訴訟的成本。
二、 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
與一般民事侵權一樣,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由于環境污染導致的后果嚴重,治理成本極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環境侵權一旦發生,僅僅賠償損失、治理污染、恢復原狀、接受處罰并不能消除企業未來的環境污染,因此隨著國家對環境利益的強調,停止侵害開始被越來越多地使用,這意味著如果不認真對待環境污染問題,企業可能直接面臨關停并轉的命運,可以預見這一趨勢將進一步強化。
另外,《民法典》還強化了企業環境風險的連帶責任。該法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受害者將有權利選擇誰將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企業也可能成為連帶責任承擔者。企業的環境訴訟風險大大增加。何況環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業的共同侵權,本來就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盡管從理論上說,污染企業賠償后可以向其他污染企業或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但是要回代償款項的難度很大,特別是當賠償數額巨大時,很多企業甚至會破產了之。這意味著企業很可能不僅要為自己的環境侵權行為負責,實際上同時還要為其他企業的環境侵權行為負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說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環境污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污染者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論排污企業有無過錯,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
環境污染侵權中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較少,唯一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因此即使是發生了地震、海嘯等極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也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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