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緩后還會不會執行死刑主要視情況而定。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拓展資料: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緩
死緩犯人是否用死,這需要結合在緩刑兩年期間犯人的具體表現情況。
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立即執行死刑的,死緩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緩概念: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條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處理方法:
對于被判處死緩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
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兩年考驗期從核準死緩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死緩
一、死緩期間過失犯罪怎么處理?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所以,死緩期間過失犯罪應撤銷緩刑,與新罪數罪并罰,但并不一定立即執行死刑。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于緩刑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考查”);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4、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三、死緩的日期界定首先,刑法其他條文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規定了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卻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筆者認為是有其用意的。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來說,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對被告人不會不利;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則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所以刑法才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將“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死緩判決核準之日更符合刑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換句話說,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應予執行的,是確定的判決。由于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而從判決核準之日到判決書送達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個月時間,在對“判決確定之日”存在兩種解釋的情況下,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也應選擇死緩判決核準之日作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起算日較為合適。最后,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要對投入監獄執行的死緩判決罪犯核算刑罰執行時間,由于刑罰執行機關存檔的罪犯材料中通常沒有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而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必定有的,所以選擇死緩判決核準之日不會產生認定困難,便于實際操作。死緩制度是我國刑法制度發展進步的一個重要表現,也是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當然刑法中規定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才會立即執行死刑,過失犯罪并不一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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