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緩刑三年并不一定不用坐牢的。緩刑作為一種刑罰,只是不在監獄內服刑,在社會上服刑而已,也就是不用坐牢,但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宣告緩刑者應當遵守規定,服從監督,定期向考察機關匯報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請考察機關批準。. 考驗期滿,未違反規定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一旦適用緩刑就再也不用坐牢。緩刑是一種附條件不執行的刑罰制度,若是在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或者犯新罪、發現判決前的漏罪的,則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判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全稱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意思是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但是暫時不用執行,而是給三年的考驗期,考驗期滿且符合條件的,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用執行了。
被判處緩刑的人,一定不會再被執行原判刑罰?當然不是,緩刑實際上是一種有條件的不執行,而不是無條件的不執行,只有犯罪人符合一定條件,緩刑期滿后才不再執行,否則仍可能會被執行原判決的刑法,比如原判決三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被撤銷就會立即執行。
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內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對犯罪人而言,被判處緩意味著不用在監獄執行,是比較有利、比較輕的處罰。那么,是否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一般對于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人,滿足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暫不執行刑罰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才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滿足這幾個條件,又是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適用緩刑。但是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滿足前述條件也不能適用緩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