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 國家賠償標準 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 國家賠償 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具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刑事案件中,出現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主要是那種侵犯了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從而造成了損害的,那么此時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而隨著我國每年經濟情況的不斷發展,所以其實對于這個國家賠償的標準,也是會出現變化的。
最高檢公安部國家賠償規定有哪些?
最高檢公安部 國家賠償 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國家賠償法 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一、國家賠償項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 、 護理費 、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 撫養費 、 扶養 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 精神損害 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國家賠償范圍: (一)行政賠償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 逮捕 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在國家賠償方面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時候賠償的方面是不同的,是有著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并且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是可以要求國家賠償的,必須要在國家的機關或者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合法組織的合法利益的時候才會有國家賠償產生。
非法拘禁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 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追訴標準又叫做立案標準,每一個刑事犯罪都有對應的追訴標準。只要一個行為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追訴標準,那么公安機關就可以對其立案偵查,然后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下面,請跟隨我一起了解一下非法拘禁罪追訴標準的相關內容吧。一、非法拘禁罪追訴標準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二、非法拘禁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只要一個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的,那么就可以對行為人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非法拘禁的,則還會從重處罰。我為你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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