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他人耕地是侵占嗎
算。非法侵占別人的耕地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如果侵占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關于制止農村建房用地的緊急通知》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等與土地管理相關的法規。《土地管理法》第3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和破壞耕地的行為。國家建設的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耕地的行為。非法占有耕地行為通常表現為:其一,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且多占耕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準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準手續而占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礦、采土、采河,傾倒廢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結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至于數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詳細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項、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項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如果違反上述有關土地管理的審批程序或所規定的數量而多征用、使用耕地的行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也可根據當時當地耕地面積的大小、質量優劣的狀況等情況綜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數量是否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導致耕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凡違反該程序私自占用數量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里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于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審批占用耕地的,無權審批或無權發放使用證的機關批準占用耕地或有權審機關超越權限、職權批準占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通常視為單位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論。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占他人土地是什么罪
侵占他人土地是什么罪侵占他人土地的行為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行為人侵占別人土地,違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非法侵占土地是否構成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非法占用本身不是犯罪、只有有證據證明情節較為嚴重、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會涉嫌犯罪。1、如果非法占用他人土地、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可能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2、如果占用農用地、改變其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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