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有什么責任
取保候審擔保人應當(1)監督被取保候審人是否未經執行機關批準離開居住地;(2)監督被取保候審人在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后是否報告執行機關;(3)督促被取保候審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監督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監督被取保候審人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6)監督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如發現被取保候審人出現前述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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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別人從警察局出來有什么責任
如果犯人重新犯罪的,要從重處罰并已擔保人的擔保金做為罰款。如果犯人重新犯罪后逃跑,那么擔保人要接受同犯罪人一樣的罪行,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繳納保證金,不能說是以金錢換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錢作為擔保,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保釋人需要承擔被取保者不會在取保區間逃脫等,負有監管職責,但是只是代表單位的就不一樣了,具體看保釋人具體指誰,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如果犯人重新犯罪后逃跑,那么擔保人要接受同犯罪人一樣的罪行,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犯人逃跑有什么后果
取保候審犯人逃跑的后果,會根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跑的具體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 取保候審規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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