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固定的住處,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批準之后,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內執行監視居住。但無論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或者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都沒有任何的差別,監視居住期間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既然司法部門已經為犯罪嫌疑人指定了居所,那說明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已經知道自己當時處于監視居住的狀態中了。很多情況下,司法機關為了辦案的需求,在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能都不會通知當事人,監視居住可以在暗中進行,但司法機關監視居住的期限如果超過六個月就是不合法的。
一、監視居住是什么措施,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 強制措施,適用監視居住是一法定的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關于監視居住的對象,我國刑訴法作了規定。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后還會判刑嗎
如果符合判刑條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因此在符合監視居住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監視居住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在監視居住期間也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的話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予以逮捕,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都要遵紀守法,否則的話觸犯法律需要自己承擔對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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