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未遂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要看搶劫的數額,情節等確定,還要結合年齡、是否 自首 、認罪態度而定,如果是未遂,那么根據 刑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相關知識鏈接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于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 犯罪構成 ,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 結果加重犯 ,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淺析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在我國發生的刑事犯罪中,搶劫罪一直是發案率很高的一類犯罪。特別是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社會物質財富的日益積累,公民收入普遍提高,不法分子搶劫的案件數量也呈上升的趨勢,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然而對于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定,由于立法機關和司法解釋機關一直未能作出明確的規定,往往導致對于相同的事實情況,在不同的司法機關或是在不同的時段可能會有不同的裁決,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明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其性質是至關重要的,本文即著重就該問題進行分析。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關于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在法學界與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為人是否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結果加重犯或者情節加重犯,只要具備法定的加重結果或情節,就是齊備了所有的構成要件,成立既遂。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普通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加重搶劫罪三種不同情況。 以上就是網小編為您介紹的相關知識,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或者還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您通過網來委托本地資深律師進行 法律咨詢 ,從而為您提供更為專業的法律服務。網致力于打造優質的法律服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分析: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以搶劫未遂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分析:入戶搶劫起刑點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就需要法庭根據犯罪事實的具體情節進行認定。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關于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在法學界與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為人是否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4、犯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結果加重犯或者情節加重犯,只要具備法定的加重結果或情節,就是齊備了所有的構成要件,成立既遂。應當區分普通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加重搶劫罪三種不同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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