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回扣算什么罪
法律主觀: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拿回扣構成什么罪
拿回扣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回扣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回扣行為只是商業賄賂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不能將商業賄賂行為和回扣行為混為一談,商業賄賂行為還有其他的表現形式。國家工作人員拿回扣的,屬于受賄行為,可構成受賄罪。不滿5000元,情節較輕的,不構成犯罪,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國家工作人員拿回扣的,也屬于受賄行為,數額較大的(5000元以上),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滿5000元的,不以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給回扣算不算違法
犯法。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回扣(禮品、禮金等)并為送回扣(禮品、禮金等)的人謀取利益,為受賄;
為得到相關利益,以回扣等形式送禮(品、禮金)并獲得了相關利益,叫受賄。
行賄、受賄都是違法犯罪的。
一、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區別
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嚴重的涉嫌犯罪行為,一旦金額過大就構成行賄罪。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二、什么是收受賄賂?
收受賄賂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別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別人財物并為別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以受賄論處。同時要注意,收受賄賂不同于索賄、非法收取回扣和斡旋受賄這三種方式。賄賂情形嚴重的,要收到相應的處罰。
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1、數額標準
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受賄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的標準(六萬元以上),如果數額較小,比如數額較小的請客送禮等,這些行為一般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沒有明顯的謀取利益的目的,屬于一般違紀的范疇,不構成受賄犯罪。但要注意特定條件下向受賄犯罪的轉化,例如借請客送禮之名行行賄受賄之實的行為。尤其是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更要注意打著請客送禮、禮尚往來名義行賄受賄、損害單位利益的情形發生。
2、注意與接受饋贈的界限
區分二者時要注意判斷:
(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來財物的價值;
(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3、注意受賄與合法收入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付出了勞務和利用職務便利。如果是行為人利用業務時間兼職所得,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是通過合法的行為獲取的正常報酬等,則不能認定為受賄。
4、本罪與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續費等行為的界限
本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而如月收受的回扣、手續費不是歸個人所有,或單位收受回扣、手續費,即使違反國家規定,也不構成本罪。沒有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購買物資、聯系業務,以酬謝費為名索取、收受財物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專門機構,從事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工作,按規定取得手續的,都不違反國家規定,不能認定為本罪。對此,區別的關鍵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續費的,是否歸個人所有,是否符合國家及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及同意。
5、本罪與收取合理報酬行為的界限
公司、企業人員在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企業章程允許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行為不同于受賄行為。例如公司、企業人員在企業與市場的中介制動中,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本單位同意,從事正當的業務活動及技術、信息咨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發展解決各種技術難題,而獲取合理的報酬是勞動所得,是一種合理的勞務報酬,而不是受賄行為。區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獲取合理報酬的界限,關鍵在于看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否為勞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是用勞動換取的報酬,而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以各種名義上的“勞動報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應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_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收受回扣屬于什么罪
收受回扣屬于什么罪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分子的拿回扣行為一般構成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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