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法院判刑后,是不能采取監視居住的.如果是判處緩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只能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若是判決為實刑,那就得馬上收押了,在上訴期過后,再送監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可以,但必須是不同機關作出的。監視居住條件有: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二、被監視居住人有什么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5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4)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綜上所述,對于一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特殊原因的不適合拘留的那么會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而在這期間是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的,如果在被監視的過程中發現有新罪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那么會撤銷監視居住,依法逮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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