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攜帶毒品怎么量刑
被迫攜帶毒品怎么量刑被迫攜帶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基礎上減輕或免除處罰。被迫攜帶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冰毒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的基礎上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毒判刑量刑標準是什么?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點五克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滿三點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零點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從輕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點五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販賣毒品超過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有法定從重情節或有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的;
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情形的;
其他需要酌情從重處罰的。
2019法考必備考點:毒品犯罪
【 #司法考試# 導語】有時候,你必須一個人走,這不是孤獨,而是選擇。我們時時刻刻都在選擇,你選擇過什么樣的生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樣的代價。 !
一、毒品犯罪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為保護公眾健康,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數量較大。多次進行的累計計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達我國領土內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販賣毒品,是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營利,即是換錢而不是賺錢。單純購買毒品的行為并不成立本罪,但為了出賣而購買的,屬于販賣毒品罪的預備行為,可能同時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之間互相交換毒品不成立本罪。毒販之間為了調劑各自毒品數量和種類而交換的,成立本罪。運輸毒品,運輸行為使毒品離開原處或者轉移了存放地的,則為既遂;而不以到達目的地為既遂,但必須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具有關聯性。為了自己吸食,將毒品從甲地帶往乙地的,不認為是“運輸”。制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也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為便于隱蔽運輸、銷售、使用,分裝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屬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償提供麻 醉 藥品或精神藥品的認定為販毒。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人還向其提供麻 醉 藥品精神藥品的,不論有償無償均成立販毒罪。犯罪主體可以是單位,采雙罰制。自然人主體要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罪的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
2.責任形式為故意,不要求營利為目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體認識到毒品的名稱、化學成分、效用等具體性質。行為人對毒品的種類認識發生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誤將假毒品當作毒品販賣的,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騙他人說是毒品獲取利益的,成立詐騙罪。
3.加重處罰情節: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4.從重處罰情節: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從重處罰。這是毒品犯罪的特別再犯制度,但沒有限制說不能適用緩刑、假釋。因此累犯制度比該再犯制度更嚴厲。前罪只包括五個罪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包括毒品犯罪一節所有罪名。法定刑沒有要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均可。前后罪的時間間隔沒有要求。不論前罪何時受處罰,不論判處何種刑罰,不論處刑輕重,也不論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后,還是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對新罪一律從重處罰。對于符合累犯條件的,必須適用總則關于累犯的條款,只有不符合累犯條件才適用毒品再犯的規定,因為累犯處罰原則更嚴厲: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也不成立毒品再犯。
5.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認定中的問題:對于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為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視性質與情節,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欺騙他人吸毒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定罪;后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數罪并罰。
共犯的認定:兩人以上同行運輸毒品的,應當從是否明知他人帶有毒品,有無共同運輸毒品的意思聯絡,有無實施配合、掩護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等方面綜合審查認定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主要如下三種情形:第一,受雇于同一雇主,但受雇者之間沒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雖然明知他人受雇運輸毒品,但各自的運輸行為相對獨立,既沒有實施配合、掩護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又分別按照各自運輸的毒品數量領取報酬的,不認定為共犯。第二,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運輸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間沒有犯罪共謀的,也不應認定為共同犯罪。第三,雇用他人運輸毒品的雇主,及其他對受雇者起到定組織、指揮作用的人員,與各受雇者分別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對運輸的全部毒品數量承擔刑事責任。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持有是行為人對毒品事實上的支配,表現為直接占有、攜有、藏有或其他方法支配。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但不要求明確具體種類和數量。單純的購買毒品行為并不是犯罪,但如果為了自己吸食而購買大量(鴉片200克以上或者海 洛 因、甲 基苯丙胺10克以上)的毒品并持有的,應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此時,非法持有毒品罪打擊是購買之后的持有行為,而非購買行為。
2.犯罪對象是毒品,夠罪需達到數量較大。達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已經包含了非法持有行為,不再評價。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成立盜竊罪、搶奪罪或搶劫罪,不另外認定非法持有行為。但行為人盜竊普通財物后才發現是毒品,進而非法持有或販賣的,應數罪并罰。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對象只能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本罪屬于特殊的包庇犯,這些犯罪分子只要求存在相應違法事實即可,不要求一定承擔刑事責任。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如果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本身的,成立共犯。
(四)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行為對象是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包括毒品犯罪所得利益轉換后的收益。窩藏毒品同時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狹義的包括的一罪,從一重處罰。轉移毒品毒臟: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轉移毒品毒臟,如為了販賣而轉移的成立運輸毒品罪。隱瞞毒品毒臟是為毒品犯罪分子隱瞞來源、去向、存放地、毒品所得財物的行為。本罪是一種特殊的贓物罪,如果同時觸犯洗錢罪屬于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
(五)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修九增設生產、運輸行為。
(六)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七)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是實行行為,不是教唆犯或幫助犯。引誘是他人本無吸毒意愿,引起其意愿或欲 望的行為。欺騙是隱瞞真 相或制造假象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如食品中摻雜罌 粟殼。
(八)強 迫他人吸毒罪
使用暴力、威脅等生理強制或心理強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強 迫他人吸毒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成立與故意殺 人、故意傷害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法定從重情節:引誘、教唆、欺騙、強 迫未成年人吸毒的。
(九)容留他人吸毒罪
允許他人在自己事先管理支配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房主出租房屋后發現他人在房內吸毒的不成立本罪。主人發現客人在自己家里吸毒不制止的成立本罪。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成立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區分: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他人有認識能力和意志自由;強 迫吸毒罪:他人無認識能力和意志自由;容留他人吸毒罪:行為人對空間有管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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