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累犯是如何量刑的?
曾在2003年被判有期徒刑5年,于2007年1月刑滿釋放,之后于2009年11月以涉嫌販毒罪依法逮捕,數量是0.04克,請問這是否屬于累犯,如果是的話,以這個案件如何量刑?大概會判多久?謝謝專業人士幫忙解答!!!!!在屬于累犯,從重處罰。根據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個人認為本案中嫌疑人雖然販毒數量少,但屬于累犯,因而屬于情節嚴重,監禁刑預計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這個階段。且不適用緩刑。
累犯的認定是滿足三個條件
累犯的認定是滿足三個條件如下:
1、前后兩罪皆為故意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有一個是過失,則不構成累犯;
2、前后兩罪被判處的刑罰必須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3、后罪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內,注意這里的執行完畢指的是主刑的執行完畢而非附加刑的執行完畢。
特別累犯的認定標準如下: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
累犯如何判刑具體如下:
1、根據《刑法》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無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對累犯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例如同是盜竊罪,案情基本相同,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判刑一年有期徒刑的,那么累犯會被判處一年半、兩年,甚至三年,總之量刑判刑都比一般罪犯重。
2、當然了,對累犯進行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3、如果累犯有自首、坦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可以從寬處罰情形的,仍然是可以從寬處罰的。
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
3、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見,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 累犯 的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 刑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 過失犯罪 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 假釋 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 什么是累犯 ?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 一般累犯 和 特殊累犯 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 預防累犯漫畫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并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后,隨著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 從犯 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現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并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復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并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系,而是前后兩個犯罪之關系。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首先在這里給大家介紹的是我們國家關于哪方面的具體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在什么情況下才會構成累犯,其次就是累犯,它是一種我們國家,犯罪人的類型,而且是一種從重處罰的法律制度。
對于累犯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 。 兩種累犯在構成條件上存在著差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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