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適用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分則規定,適用數罪并罰的情形有:
1、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實行數罪并罰。
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應數罪并罰。
4、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5、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6、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等。
什么情況下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適用情況有以下幾種:
1.普通數罪的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的刑罰;
2.發現漏罪的并罰:是指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3.再犯新罪的并罰:是指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況。
擇一重罪處罰,即選取其所犯罪行中較嚴重的,來對其進行量刑,其適用情況有如下幾種:
1.包容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一犯罪行為過程中,又實施了另一不同性質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規定不并罰,僅將后一個犯罪行為作為前一個犯罪加重處罰情節的情況。
2.以法定的一罪處罰:即法律明文規定對某些牽連犯罪以某罪處理。
3.法定擇一重罪處罰:法律僅規定擇一重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什么情況下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并罰具有以下特征:1.一人犯數罪。一人犯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數罪是實行數罪并罰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數人共同犯一罪的,不發生數罪并罰的問題;數人共同犯數罪的,實際上對數人應分別量刑,仍然屬于一人犯數罪,存在數罪并罰問題。2.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間以內。換言之,只有當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罪人犯有數罪的,才適用數罪并罰。包括以下具體情況:(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2)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3)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緩刑或假釋的犯罪人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或發現漏罪的。由此可見,數罪并罰與累犯從重處罰有區別,刑罰執行完畢之后又犯罪的,屬于是否構成累犯的問題,而不是數罪并罰的問題。刑罰執行完畢以后發現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如果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依法定罪量刑,但這既不是數罪并罰問題,也不是累犯問題。3.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先對犯罪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決定合并執行的刑罰。故實行數罪并罰的結局,是對數罪產生一個判決結果,而不是相互獨立的幾個判決結果。對數罪產生一個判決結果,不是采取“估堆”方法將數罪作為一個整體綜合判斷的結果,而是先分別定罪量刑,后根據一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合并執行的刑罰。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要一個一個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合并執行的刑罰;二是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或發現漏罪的,只需要對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與前罪刑罰合并決定應執行的刑罰。關于數罪并罰,一般是在同一個罪犯觸犯了多個法益,構成多個犯罪的情況下,此時往往是對其進行數罪并罰的。當然,在數罪并罰的情況下,也是需要實際計算具體的刑期,這并不是簡單的多個刑期相加。通常數罪并罰最高刑期是不能超過20年或者25年。
什么是數罪并罰 適用情形有哪些
數罪并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并處罰。
數罪并罰的原則
數罪并罰原則是指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所依據的基本準則。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的原則有以下幾種:
1、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此為并科原則。
數罪并罰的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上述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并后減方法。
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減后并方法。
數罪并罰如何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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