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傳喚直接拘留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第二次接受傳喚的,如果仍然不按時到案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拘傳,強制嫌疑人到案,一般是不會拘留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拘傳以后怎么處理
刑事傳喚后會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對于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公安機關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的程序有以下兩種:
1、審批程序;
2、執行程序。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沒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乃諸項強制措施中之最輕微者。而傳喚則是一種偵查手段,是指偵查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傳喚通知書后按照指定時間、地點自行到案接受訊問的訴訟行為。它本身僅具有通知的性質,不具有強制性,這是二者之間根本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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