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毆會怎么處罰
您好,關于“四個人 打架斗毆 會怎么處罰?”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這屬于是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打架斗毆,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嫌 刑事犯罪 。 2、如果僅僅是毆至他人 輕微傷 ,則屬于治安案件,,應當被 行政拘留 、罰款。 3、如果是毆打他人導致輕傷以上,則涉嫌 故意傷害罪 ,按《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4、如果是聚眾斗毆或持械聚眾斗毆,則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5、法律依據: 1)《 治安管理處罰法 》 (2021修正)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小的打架關系個人或者關系群體,譬如黑社會性質的“爭奪”地盤的打架、尋仇動刀的打架、以及在街頭極其常見的集體斗毆。 其造成的傷害程度略輕,傷害范圍也比較小,但是大的打架,像國與國之間的爭斗就會造成很嚴重的后果,甚至于民不聊生,天下縞素。 正因為人們意識到打架所帶來的痛苦,所以無論是大在國際社會還是小在群體在個人,都會強調和平,和諧,只有這樣人們才能更好地生存與發展。
單方面聚眾斗毆怎么判
法律分析:單方加害行為是不是聚眾斗毆行為,構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在理論和實踐頗有爭議。上海市高院的意見認為,“斗毆”一般是指雙方出于不法動機而相互進行攻擊、廝打等加害對方身體的行為。僅因一方聚眾傷害他人,由此造成被害人傷亡,構成犯罪的,一般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認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江蘇省則認為一方有互毆的故意,并糾集三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斗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按刑法聚眾斗毆罪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和尋釁滋事怎樣定罪
法律主觀:
單方聚眾型聚眾斗毆客觀行為表現方面,是否一定要形成互毆、對打的局面。根據《現代漢語詞典釋義》,“斗”即對打,“斗毆”指的是雙方相互毆打,即雙向的。所以,傳統的 聚眾斗毆罪 的客觀要件必須是雙方進行相互毆打。但筆者認為,單方聚眾型聚眾斗毆一方行為人爭強好斗動機明顯,因而糾集人員多,在打斗中出于壓倒性優勢,被毆打方往往不具備抗衡能力,處于一直處于被毆打的被動境地,以致于沒有出現互相毆打的情形,所以,完全以互相毆打的客觀表現形式為特征是涵蓋不了單方聚眾型聚聚眾斗毆罪的客觀表現方面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聚眾斗毆罪判刑標準是如何的
一、 聚眾斗毆罪 判刑標準是如何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的 聚眾斗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眾斗毆3次的;聚眾斗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后果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 輕微傷 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眾斗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聚眾斗毆罪的認定標準 1、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 民事糾紛 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 故意傷害罪 (包括輕傷、重傷)、 故意殺人罪 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眾斗毆罪與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的界限,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3、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生活中一些人沖動之下向他人下挑戰書聚眾斗毆是出于所謂的義氣。不過,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聚眾斗毆的行為都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如果有涉嫌聚眾斗毆罪,那么 犯罪嫌疑人 及其家屬則要及時聯系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 律師 ,并委托其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辯護,以期能夠減輕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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