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檢察院一定會起訴嗎
第一審普通程序全過程問答
一、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如何提交起訴狀?起訴狀包括什么內容?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符合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審理前應作什么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內日告知當事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三、開庭審理
(一)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嗎?
人民法院審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進行?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法庭調查的過程是什么?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四)當事人的法庭上的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合并審理?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六)法庭辯論的過程是什么?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六)原告不到庭怎么辦?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七)被告不到庭怎么辦?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八)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嗎?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九)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審判過程如何紀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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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聽證會不予起訴怎么發言
您好,一、不批捕不起訴聽證宣告制度的規定是怎樣的?
不批捕不起訴聽證宣告制度規定檢察院若是決定不批捕同時也不起訴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會啟動聽證的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不批捕不起訴還要判刑嗎
不會判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檢察院若是不同意逮捕也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就必須要執行聽證宣告的程序,公安機關已經完成了偵查的任務,但是檢察院依舊沒有同意逮捕的請求,在審查之后也決定不起訴,此時犯罪嫌疑人是不會被判刑的,最多只會被要求支付罰金。在檢察院做出不逮捕不起訴的決定之后,必須要啟動聽證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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