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根據案情不同,每個人關押的時間是不同的。
根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規定了一般情況下的羈押期限。但實踐中執行一般羈押期限的并不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還規定了羈押的延長期限。延長羈押期限到期,還有許多理由可以再延長。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一般羈押期限:三日。
延長羈押期限: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等待批準逮捕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特別延長羈押期限: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任何情況下,拘留的羈押期限都不能超過37天。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十四日。
逮捕后羈押期限:
一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延長羈押期限:
1、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的權力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省級檢察院批準延長的權力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經檢察院批準延長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
3、全國人大批準延長的權力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有權力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國人大批準延長的時間不受法律限制。
以上就是對什么是羈押和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等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