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算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蒙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屬于合同詐騙: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如何認定是不是詐騙?
合同詐騙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認定不同。
1、欺詐內容是否為主要的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可分為主要條款與次要條款,所謂主要條款主要指合同約定的主要權利義務關系。合同詐騙行為的欺詐內容針對的是主要的合同條款,即行為人利用簽訂合同為手段,但其根本就不存在履行義務的意圖,或者行為人先履行一部分合同義務,誘騙合同相對方履行完義務后,行為人即不再履行合同義務,并將已獲取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民事欺詐行為則是針對合同約定的次要條款,只對部分事實或局部事實進行隱瞞等。同時民事欺詐行為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內容,其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為前提。
例如在購房合同中,主要條款也就是主要權利義務便是一方過戶房屋另一方交購房款。如果出賣人連房屋都不曾擁有,通過虛構房屋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認識錯誤而交付房款,那便是詐騙行為。但如果房屋確為出賣人所有,只是出賣人為了順利賣房將房屋為兇宅的事實隱瞞,購房人在被隱瞞的情況下購買過戶,此時房屋出賣人就是民事欺詐,而不是詐騙行為。
2、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從行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上來說,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判斷欺詐性質的重要依據。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的打算通過虛構事實方式與他人簽訂合同,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則應當按照合同詐騙罪定性。
若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但其目的是為了獲取經營或者投資機會,行為人具有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能力,則其行為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
除此之外,對于合同履行能力,陳興良教授認為:雖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還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但行為人自認為經過努力可以創造條件履行合同,即使后來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因為行為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虛稱能夠履行合同而認定為合同詐騙,這是一種民事欺詐。
3、行為人是否履行合同。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在一定情形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那是不是只要出現規定的情形就構成詐騙罪呢?并非如此。
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欺騙行為,但如果仍然履行了合同,并通過履行合同獲利的,那么屬于合同欺詐,而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例如,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如果簽訂合同以后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以此騙取他人財物的合同詐騙行為,就是一種假冒主體的合同詐騙。
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只是冒用其他單位名義簽訂合同,還是履行了合同,則只是合同主體的民事欺詐,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如果簽訂合同以后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以此騙取他人財物的合同詐騙行為,就是一種虛假擔保的合同詐騙。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只是提供虛假擔保,但還是履行了合同,則只是合同擔保的民事欺詐,而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是否直接對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在我國刑法中,詐騙罪要求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這種經濟損失是指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占有或者處分,而被告人獲得對財物的占有或者處分。如果沒有這種直接的經濟損失,就很難構成詐騙罪。
例如,就貸款詐騙而言,我國刑法規定了貸款詐騙,在一定情形下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只有通過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認定為詐騙罪。如果只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損害了部分合同相對方利益的,盡管合同相對方存在一些經濟損失,也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而只是民事欺詐。
四,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責任承擔也不相同。
1、民事欺詐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中受欺詐人的撤銷權。也就是說,因欺詐行為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
合同被撤銷后,面臨著合同責任的承擔如損害賠償、返還財產。合同責任屬于民事法律責任,其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
2、合同詐騙的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針對合同詐騙罪的三種不同財產數額規定了三檔刑期,對應三種處罰方式。其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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