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危險有時來自于人的行為,有時來自于自然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一、構成緊急避險的條件有哪些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二、緊急避險的責任有哪些緊急避險雖然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但也并非均為合法行為。因為它在原則上具有違法性,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它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避險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所在。緊急避險的責任可以從責任人引起危險和自然原因引起危險兩種情況下的責任承擔來說。(1)責任人引起危險的責任承擔(2)自然原因引起危險的責任承擔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責任。司法解釋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鑒于自然原因引起危險的特殊性,顯然受害方無從對自然因素追究什么責任,這對受害方權益的保護是一個很大的障礙。另外,應注意到危險的發生有時是不可避免的,如在法律上對緊急避險人苛之以較嚴格的責任則將對應付突發險情,排險減損帶來嚴重影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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