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是什么措施,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 強制措施,適用監視居住是一法定的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關于監視居住的對象,我國刑訴法作了規定。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后還會判刑嗎
如果符合判刑條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因此在符合監視居住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監視居住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在監視居住期間也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的話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予以逮捕,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都要遵紀守法,否則的話觸犯法律需要自己承擔對應的法律后果。
監視居住 ,是指偵查機關責令 犯罪嫌疑人 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 取保候審 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 保證金 的犯罪嫌疑人。[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 刑事訴訟 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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