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責任如何認定
“避險適當”的避險行為具有違法阻卻性,不構成侵權,避險人不 承擔侵權責任 (1)若有引起險情的人,且其行為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過錯責任或者 無過錯責任 ),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侵權責任; (2)沒有引起險情的人(如險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由緊急避險人或者受益人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人構成侵權(過錯責任),承擔適當的責任?!斑m當”,指與其過錯程度相一致。 若有引起險情發生的人,且其行為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則屬于“多因一果”,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與緊急避險人共同承擔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民事責任是怎樣的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一、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1、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的方法如下:
(1)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2)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4)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的要件是什么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就在于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于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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