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自首如何認定?
(一)單位犯罪一般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是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自然人代表單位自首時除了必須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外,還要代表單位意志,以單位名義,這也是其不同于自然人自首的特殊之處。(二)單位犯罪的特殊自首特殊自首,又稱為準自首或者余罪的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一般來說,特殊自首的成立必須具備適用對象特殊性和適用條件特殊性兩個條件。
單位犯罪自首如何認定
符合下列標準認定構成 自首 : 1.自動投案的實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能是單位本身。 2.必須如實交代單位的罪行。 3.自首必須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集中體現。 《 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單位自首如何認定
單位自首如何認定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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