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有異議的處理方式
1、堅持申請重新鑒定。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3、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有效的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一些專業性問題,經常會用到司法鑒定,比如傷殘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等。鑒定機構受到委托后會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鑒定意見,這個對于當事人來說非常重要,但是不是所有的鑒定意見都是令人滿意的。那么當事人對于司法鑒定有異議怎么辦?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介紹。一、當事人對于司法鑒定有異議怎么辦? 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為了使司法鑒定結果更加公正、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鑒定時不僅要單純地提出申請,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鑒定期間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從而使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被撤銷。 3、搜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果 有效的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鑒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推翻司法鑒定結論。二、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_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三、申請重新鑒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簽名,并存入鑒定檔案。 綜上所述,司法鑒定意見出具后,當事人對于司法鑒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司法機構投訴,再者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收集證據來推翻之前的鑒定。這里需要注意一個時效上面的問題,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法院做出正式判決之前提出。
法院對錯誤的司法鑒定怎樣處理?
法院對錯誤的 司法鑒定 怎樣處理? 可以去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然,再審期間,一般不會停止對原來判決的執行。 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司法鑒定錯誤的處理辦法是什么? 1、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首先要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申請的支持,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 證據 。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 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如果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 3、主動搜集其他證據以推翻鑒定結論 正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如果能夠搜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鑒定意見自然就失去基礎,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審查司法鑒定結果需要從哪些方面出發? 1、審查司法鑒定的委托程序 司法鑒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規定,比如:鑒定依據的檢材要先經雙方當事人質證,鑒定材料經質證,確保真實、完整、充分,與案件有關聯性。如果沒有質證,那么委托程序就違法了。如果是單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鑒定,則可以就此委托程序提出異議,從而申請重新鑒定。 2、審查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 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資質要符合法律規定,鑒定人要執行回避等。 司法鑒定程序 的規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鑒定從受理委托到鑒定結論出具等各環節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將涉案司法鑒定的各個環節步驟對照相關規定,以找出其違反程序規定的問題。 3、審查鑒定標準的選擇適用 司法鑒定往往涉及的是專業性問題,但很多專業性問題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標準的適用決定了鑒定結論的巨大差別。同樣的鑒定標準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適用上的不一致,專家也存在理解適用錯誤的情況。因此,針對具體的鑒定結論,吃透案情,熟悉各種鑒定標準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4、審查鑒定結論的證據能力 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法官們通常過分地夸大鑒定結論的科學性,而忽視鑒定結論的“意見”屬性。因此鑒定結論并不具有任何預決的效力,鑒定意見只有在具有法律規定的證據資格的情況下,并經過庭審質證和辯論才可以成為法官據以做出判斷的證據。所以,對鑒定結論進行充分有效的質證很關鍵。 綜合上面所說的,當法院知道司法鑒定出現錯誤的時候,應及時的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審理,這樣對于受害者來說才是最公平的,我國法律提倡的就是用實事說話,不能讓弱視群體因為一次失誤而使自己把該得到的賠償沒有得到,所以,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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