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下:
1、相對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2、被代理人不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
4、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形式要件齊備,票據有效。如果行為人簽章之票據未能生效,票據權利義務不發生,簽章之人、票據上記載的被代理人都無票據責任,自然不生無權代理問題;
2、行為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具備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不具備票據代理形式要件的,不發生票據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據債務不能歸于簽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無無權代理可言;
3、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行為人若有代理權,自屬有權代理,無代理權的,才負擔無權代理的后果在是否無權代理的爭議發生時,應由代理人負責證明自己有代理權,不能證明者,則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
綜上所述,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行為人應當履行債務或者賠償善意相對人受到的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簡述無權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享有代理權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1)越出授權范圍行事的代理;(2)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3)不具備默示授權條件的代理;(4)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據各國法律的規定,原則上講,無權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是沒有拘束力的。但無權代理行為可以由被代理人于事后予以追認而發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事后不予追認,而善意的第三人由于無權代理人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該無權代理人應對善意的第三人負責。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權,或者合同中已經排除了無權代理人的責任,則該無權代理人可以不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無權 代理 法律后果是什么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 合同法 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條第2款對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的特點,一是規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后行使的期間,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這一點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好相悖。對于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碰撞,在狹義無權代理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于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合同法第47、48條對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二、無權代理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 問題的關鍵在于,無權代理人并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后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 合同無效 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在代理他人處理一些事項的時候,首先要取得對方的授權,否則就會出現無權代理的情況。而有些時候超過授權范圍處理事項的,往往也是按照無權代理來處理的。而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必然無效,一般屬于效力待定,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認,若被代理人事后沒有追認或拒絕追認的話,那么這樣的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