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者如果沒有因為飲酒造成諸如死亡或者身體受傷等后果的,自然也就無從談起責任承擔問題,但若造成了共飲者之一或一人以上的傷亡后果而引發糾紛的,就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于飲酒所造成后果的歸責問題,經綜合分析,有兩個歸責原則,一個是過錯責任原則,另一個是公平責任原則,而劃分這一歸責原則的一般根據和標準,主要是看共飲者在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若主觀上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共同飲酒出現傷亡后果需要承擔責任常見的情況,經歸納大致有以下三種:
1、故意灌酒、勸酒型。在我國不少地方的“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風俗,有的干脆“舍命陪君子”。勸酒、灌酒者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剛剛痊愈不宜再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不適宜等原因不能繼續飲者,或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勸、力勸其共飲等等,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由于這一情形和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的,應認定為具有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強行勸酒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本案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一同飲酒者對死者有強行勸酒、灌酒的行為,所以不能認定是有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
2、放縱型飲酒。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后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于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3、不予救助型。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于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后,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一起喝酒的是不是要承擔連帶責任,要看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則需要負連帶責任,不存在過錯的話,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1、強迫性勸酒;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推薦: